高溫津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一、雙鴨山2020年高溫補貼標準是多少?
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45元。發放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二、高溫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第十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溫費等都要并入個人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沒拿到高溫補貼如何維權?
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單位發放高溫津貼。因高溫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勞動者,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單位不予履行也可提起仲裁。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四、高溫補貼的發放主體是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稱用人單位。23號文明確,雖然夏季高溫津貼的發放主體是企業,但是“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參照執行!
個體工商戶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大學,民辦醫院、療養院,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民辦福利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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