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遼寧省高溫津貼發放標準
根據遼寧省多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調整遼寧省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用人單位應向在高溫天氣下作業的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每人每月200元,最多可得到3個月的高溫補貼,可能領取高溫津貼的人群包括環衛工、建筑工、搬運工、保安、清潔工、焊接工、玻璃廠室內作業人員、鋼鐵廠室內作業人員等。
通知要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對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勞動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及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實際天數進行發放。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放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支付高溫津貼所需資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計入企業工資總額。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調整津貼標準增加的工資在掛鉤工資基數外單列。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要加強女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場所作業。
根據工作需要,用人單位已自行制定高溫崗位補貼低于本規定標準的,應按本規定標準執行。高溫津貼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勞動者,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
遼寧省多地將加大高溫津貼落實力度,不能“只說不發”
夏季來臨,氣溫持續升高,高溫津貼成為不少勞動者關心的話題。記者近日從遼寧省多個市的相關部門獲悉,今夏將重點檢查高溫津貼落實情況,嚴防高溫津貼“只說不發”,違規單位將被處以最高2萬元罰款。
從遼寧沈陽、鞍山、撫順等市的安監部門獲悉,這些市的安監部門今夏將聯合人社、衛生等部門,及工會組織加大檢查力度,對經常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企業進行重點監督。對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的行為,將依規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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