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一、山西省長治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由用人單位對符合條件的在崗職工每人每月發放高溫津貼240元。
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從成本中列支,計入工資總額。
對于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高溫津貼的,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山西省各級勞動監察部門將加大監督執法力度,督促用人單位嚴格按標準發放高溫津貼,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身體健康。
二、為什么要設立高溫津貼?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夏季高溫中暑對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危害問題已愈來愈引起各級政府和廣大勞動者的關注。我區夏季高溫、高濕天氣發生頻率較高,時間較長。從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目的出發,既要保護用人單位在整個夏季的正常生產(工作)秩序,又要保障勞動者在生產(工作)過程中的身體健康,有必要設立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屬于特殊工資性津貼。特殊工資性津貼是對員工在特殊勞動條件下工作所付出的額外勞動消耗和生活費用以及身體健康損害所給予的物質補償。我區實施高溫津貼政策,對于保護勞動者的勞動安全衛生權利,維護其家庭實際生活水平,穩定用人單位在高溫條件下工作的員工隊伍,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協調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享受高溫津貼的具體條件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區實際情況,享受高溫津貼的具體條件主要綜合考慮兩方面因素:一是高溫,即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的;二是高濕。因我區屬低緯度地區,南瀕熱帶海洋,北為南嶺山地,境內河流縱橫,熱量豐富,氣候濕潤,且有雨季與熱季重疊的特點,盡管年內氣溫達到35℃以上的日歷天數不如一些高緯度地區,但由于雨、熱同季,在太陽輻射、大氣環流等因素綜合作用下,高溫季節期常有高濕現象伴隨(即又悶又熱),且持續的時間長。從勞動安全衛生角度看,此時人體汗液不易蒸發,同樣易導致人體體溫調節失衡。
以上兩個因素中,前者國家已經明確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而后者由于主要取決于勞動者的工作環境或用人單位所采用的生產工藝和技術裝備水平等,目前國家尚未做出統一規定。實踐中建議各用人單位結合生產經營實際情況,依法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集體協商的形式予以明確為宜。
四、使用農民工、聘用工特別是環衛一線工人的單位是否也要支付高溫津貼?
答:實施高溫津貼政策是一項地方勞動標準,也是政府“關注民生”的行政性舉措。因此,我區境內各類企業無論采用何種用工方式,都有義務認真執行。
環衛一線工人按勞動合同制度管理,絕大多數長期在室外露天作業,農民工也相對集中,他們的辛勤勞動已引起全社會廣泛關注。因此,考慮到環衛一線工人的工作特殊性,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這次實施高溫津貼將環衛一線崗位納入其中。
五、高溫補貼時間
每年6、7、8三個月
通過上訴材料,我們知道長治高溫補貼發放標準,符合特殊工資性津貼的勞動者每人每月可享受高溫津貼240元,因高溫天氣影響正常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工資,勞動者擁有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可依法對于未執行高溫津貼政策的用人單位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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