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一、秦皇島高溫補貼法律標準是怎樣的
《關于發布夏季高溫津貼試行標準的通告》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以及四部門辦公廳《關于做好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健[2015]63號)精神,結合我省情況制定了夏季高溫津貼試行標準,現予發布試行。
用工場所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用人單位從2015年開始向勞動者(包括非全日制用工)發放夏季高溫津貼。
勞務派遣工,由用工單位隨本單位勞動者執行。
二、執行時間
根據我省南北跨度長,氣溫差別大等實際情況,夏季高溫津貼實行差別時長。其中,冬季取暖期標準不超過4個月(含4個月)的市、區、縣(市),每年從5月21日至8月31日執行;冬季取暖期標準超過4個月(不含4個月)的市、區、縣(市),每年從6月11日至8月20日執行。
三、津貼標準
夏季高溫津貼標準以作業環境為依據并以實際出勤作業時間確定。從事室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小時(含加班加點,下同)1.5元;沒有防暑降溫設備或有防暑降溫設備但達不到降低工作場所溫度效果的室內勞動者每人每小時1元。
工作性質在室外與室內來回流動交替或主要作業時間在室外者,視同室外作業。
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按8小時計算。
四、列支渠道
企業因按本通知標準支付夏季高溫津貼而增加的支出納入工資總額。其中,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和工資總額包干的企業今年(首次)在基數外單列,以后核入工資總額基數,實行工資集體協商的相應增加協商總額。
其它用人單位按本通知標準支付的夏季高溫津貼所需資金按規定渠道解決。
五、其他事項
夏季高溫津貼是對勞動者在夏季高溫天氣時期作業付出的超常勞動消耗和特殊支出的一種額外勞動報酬補償,夏季高溫津貼不能計入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不能與原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提高企業崗位津貼、夜班津貼標準的通知》(冀勞社[2008]50號)規定的津貼項目和標準相沖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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