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82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完善了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的相關規定。
2012年5月,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六部門聯合印發 《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關于公布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明確了廣東省高溫津貼的發放辦法及發放標準。
誰能享受高溫津貼?
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工作的,都應當按照規定發放高溫津貼。
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
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最高氣溫超39℃
應停止室外露天作業
用人單位在下列高溫天氣期間,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減輕勞動強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 日最高氣溫達到39℃以上,當日應當停止戶外露天工作;
● 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戶外露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12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工作;
● 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
從事高溫作業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工作及溫度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工作。
因高溫天氣停止作業
不得扣減工資
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者降低勞動者工資。
高溫津貼發放標準
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為 每人每月150元; 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6.9元。
高溫津貼不計入最低工資
和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明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
單位不發高溫津貼怎么辦?
用人單位違反《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企業工會或者所在地總工會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有關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并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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