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一、深圳高溫補貼發辦事說明
高溫津貼從6月1日起正式發放。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規定,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
二、深圳高溫補貼發發放標準
1、根據規定,廣東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對因事假、工傷等因素導致不能正常出勤的,可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每人每天6.9元。
2、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三、深圳高溫補貼發放時間
根據廣東省《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規定,從2012年開始,深圳的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發放時間為6月至10月,勞動者可獲得共750元的高溫津貼。
四、深圳高溫補貼發放領取條件
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三條: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按照國家和廣東省高溫補貼的法律規定,深圳高溫補貼的發放時間是6月到10月這四個月時間,發放的標準根據當地的經濟條件制定,根據相關規定,只要從事室外露天工作或者工作場所溫度在33攝氏度以上的,都需要發放深圳高溫補貼,否則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用人單位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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