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本月起,高溫下工作的勞動者可領取高溫補貼。據介紹,目前廣東省高溫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補貼的,則每人每天6.9元,執行時間為5個月。根據《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規定,高溫補貼不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內。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該向勞動者發放高溫補貼。對于非露天工作的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溫度降到33℃以下,也同樣享有高溫補貼。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補貼,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另據規定,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但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補貼。
據了解,用人單位在下列高溫天氣期間,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減輕勞動強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日最高氣溫達到39℃以上,當日應當停止戶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戶外露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12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同時,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汕頭市人社局工作人員介紹,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門投訴或撥打12345電話舉報。按照規定,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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