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2020年天津高溫津貼標準:每天35元
哪些情況應發高溫津貼?
按照我市《關于實行高溫津貼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按照通知要求,高溫津貼可以按照日累計高溫天氣作業小時數折算后發放。
1、勞動合同履行地不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高溫津貼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2、高溫天氣溫度數據,以我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中心城區以及其他各區天氣實況數據為準。
3、工作地點不固定以及機動作業的勞動者,在處于高溫天氣期間的任一工作地點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計發高溫津貼。
4、用人單位無法準確測定日累計高溫天氣作業小時數的,應按高溫津貼標準的100%計發。
高溫津貼按日計算、按月發放,納入企業工資總額,但不作為最低工資組成項目。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簡稱“高溫天氣作業”),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天氣溫度數據,以我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中心城區以及其他各區天氣實況數據為準。
工作地點不固定以及機動作業的勞動者,在處于高溫天氣期間的任一工作地點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計發高溫津貼。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高溫津貼可以按照日累計高溫天氣作業小時數折算后發放。用人單位無法準確測定日累計高溫天氣作業小時數的,應按高溫津貼標準的100%計發。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高溫津貼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勞動合同履行地的高溫津貼低于我市規定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我市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不適用高溫津貼有關規定,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約定勞動報酬時,應充分考慮此項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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