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發放時間:6月至10月,共5個月
發放標準: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規定以工作日發放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6.9元。
高溫津貼政策問答
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省政府令166號)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的通知》(粵人社發〔2012〕117號)、《關于公布了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粵人社發〔2012〕118號)等規定,現對發放高溫津貼的相關政策及標準等進行解讀。
一、高溫津貼政策的適用范圍?
答: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全省(包括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安排勞動者工作,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工作的高溫津貼發放均適用高溫津貼政策。
二、什么是高溫作業?
答: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統稱高溫作業。
三、高溫津貼標準是多少?
答:目前,我市高溫津貼執行省統一制定的發放標準:即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規定以工作日發放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6.9元。
四、高溫津貼標準如何確定?是否是一成不變的?
答:高溫津貼的發放標準不是一成不變的。省政府授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研究確定或調整。
五、高溫作業人員的高溫津貼如何發放?
答: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高溫作業人員發放高溫津貼,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如果用人單位未在工資清單中列明,一旦發生爭議,將有可能承擔不利后果。同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均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減發給職工的工資。
六、高溫津貼與工資有什么關系?
答: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減發給職工的工資。
七、用人單位在哪些情形下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答:《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粵人社發〔2012〕117號)規定,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一)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二)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三)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溫作業的情形。
八、用人單位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及實行特殊工時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高溫津貼如何發放?
答: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應當按其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折算發放日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按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發放日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全額發放月高溫津貼。
九、在高溫天氣下,用人單位向職工免費供應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是否還需向職工發放高溫津貼?
答: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十、高溫津貼發放由誰、如何承擔舉證責任?
答: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并至少保存二年。
十一、高溫天氣下,用人單位在安排工作時應該注意什么?對工作時間有什么要求?
答: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減輕勞動強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具體工作時間應嚴格按照《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執行。(1.日最高氣溫達到39℃以上,當日應當停止戶外露天工作;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戶外露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12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工作;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十二、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未按照規定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如何維權?
答:現實中,個別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在高溫天氣期間向高溫作業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提供免費的清涼飲料,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針對這些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用工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高溫津貼發放雙方存在勞動爭議的,也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仲裁、訴訟)解決。
十三、高溫津貼發放的時間和條件是什么?
答:高溫津貼的發放時間為每年6-10月,共計5個月;符合高溫津貼發放的人群有兩類:一是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的勞動者;二是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勞動者。因此,在每年的6-10月間,只有屬于上述兩類人群的“高溫作業者”才能領取高溫津貼,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領取的。
十四、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縮短工作時間甚至停止工作,是否可以因此而扣減員工工資?
答:如果用人單位以此為由扣減你的工資,你可以向用工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因為《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因高溫天氣縮短工作時間或停止工作的,不得因此扣減員工的工資。
十五、非高溫作業人員是否發放高溫津貼?
答:根據《關于公布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粵人社發[2012]118號)規定,《關于非高溫作業人員發放高溫津貼的意見》(粵人社發〔2010〕19號)已經廢止,因此,非高溫作業人員每年6-10月期間是否發放高溫津貼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統籌考慮。
十六、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中暑,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答:在高溫天氣下勞動,很可能發生中暑,為切實體現對勞動者的保護,《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因在高溫天氣下工作引起中暑,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可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經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十七、什么是高溫天氣?
答: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的規定,高溫天氣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的天氣。所以高溫天氣的認定應以氣象臺站發布的信息為準。
十八、高溫天氣期間,對懷孕的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什么特殊保護規定?
答:由于身體原因,懷孕中的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需要特別的保護,因此,《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工作及溫度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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