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補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那么天津省高溫補貼政策是如何規定的?天津高溫補貼時間是什么時候開始?本文為你整理了一些關于天津高溫不同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1、計算公式: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1.75天×12%;
2、發放標準:5265÷21.75天×12%=29元。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委、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及相關權益,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規定,現就在我市范圍內試行企業高溫津貼制度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高溫天氣是指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在35℃以上(含35℃)的天氣。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在發放防暑降溫費的基礎上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建立高溫津貼正常調整機制。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高溫津貼日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2%,計算時四舍五入保留到元。2013年度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日21元。同時,建立高溫津貼正常調整機制,實行高溫津貼與職工平均工資掛鉤辦法。
高溫津貼按日計算、按月發放,并納入工資總額。
高溫津貼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職工,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適當調整作業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時間,減輕勞動強度,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加強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切實做好防暑降溫工作,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實現企業安全生產。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在高溫的天氣下面應當根據自己企業生產經營的特點,對需要面對高溫環境的職工發放高溫補貼,并且不能克扣他們的工資,必要的時候要減輕工作的強度,這樣才能能夠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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