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記者了解到,高溫津貼是用人單位保障職工正常工資之外的額外津貼,應隨工資發放。這意味著,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最重要的是,用人單位可以額外給職工發放綠豆、清涼油、西瓜等防暑降溫物品,但這些都不能沖抵高溫津貼。
判斷是否屬高溫補貼發放對象有兩個標準,符合其一即算。分別是: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前者一般包括建筑工人、交警巡警、環衛工人、戶外線路檢測人員、倉庫搬運工等;后者一般煉鋼工人、機械鑄造工人等,具體需要看工作場所的溫度。像一些工廠的鐵皮廠房,里面若溫度超過33℃,也應發放高溫補貼。
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津貼降低勞動者工資
“三伏天”氣溫高、氣壓低、風速小,人人應注意防暑降溫。然而,“三伏天”仍有勞動者堅守工作崗位,比如室外工作的建筑工地農民工、室內工作的司爐工等。
按規定,高溫工作者可領高溫津貼,那么,天多熱算高溫?省人社廳明確,結合山西省氣象特點,每年6月、7月、8月3個月,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符合條件的在崗職工,領取高溫津貼的標準是,每人每月240元。
謹防高溫津貼發放三種誤區
近年來,省勞動保障監察總隊專項督查發現,用人單位發放高溫津貼,常進入3種誤區。
一種情況是,用綠豆湯等實物沖抵高溫津貼。
第二種情況是,認為職工少數時間在高溫下工作,故不發高溫津貼。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高溫津貼計算在最低工資標準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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