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關鍵詞一:誰來發?
根據規定,夏季高溫津貼的發放主體是企業、個人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關鍵詞二:誰能領?
夏季高溫津貼的發放對象是符合發放條件的職工。
關鍵詞三:保護誰?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場所作業。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場所作業。
關鍵詞四:發多少?
盡管遼寧規定的高溫補貼標準為200元/月,但是值得指出的是,這只是高溫季節津貼最低標準。
如果用人單位已自行制定高溫崗位補貼低于本規定的標準的,應按本規定標準執行,并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勞動者,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
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期間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降低或扣減勞動者工資,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每年7~9月發放高溫補貼
我省規定,省內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均在發放范圍內。只要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赡茴I取高溫補貼的人群包括環衛工人、建筑工人、搬運工、保安、清潔工、焊接工、玻璃廠室內作業人員、鋼鐵廠室內作業人員等。
按照規定,高溫津貼支付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發放。對從事高溫崗位工作的勞動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及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實際天數進行發放。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放高溫津貼。
高溫補貼不得以實物代替
高溫津貼應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勞動者,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用人單位應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時間,嚴控加班加點,確保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安全。
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調整津貼標準增加的工資在掛鉤工資基數外單列,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不得安排孕婦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場所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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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9-17 08:0:15廣安異地辦理身份證地點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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