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根據省人社廳發布的《關于調整遼寧省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下稱《通知》)規定,遼寧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如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如果從事高溫崗位工作的勞動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及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實際天數進行發放。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放高溫津貼。
遼寧省內高溫津貼支付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發放。用人單位支付高溫津貼所需資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計入企業工資總額。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調整津貼標準增加的工資在掛鉤工資基數外單列。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
《通知》規定,根據工作需要,用人單位已自行制定高溫崗位補貼低于本規定標準的,應按本規定標準執行。高溫津貼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勞動者,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
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期間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降低或扣減勞動者工資,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對從事室內高溫崗位作業的勞動者,應以本《通知》月支付標準為計算基數,按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實際天數發放高溫津貼。對于不按照標準發放津貼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可將情況反映給企業工會或所在區的工會組織,由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進行協調,協調無果后,將由有關執法部門要求用人單位依法責令改正。
各省份公開高溫津貼發放標準 最大差兩倍
按天計發高溫補貼天津市最高
28個公開高溫津貼標準的省份中,津貼發放多按月為單位發放。如北京規定,室外露天作業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按月計發津貼的省份中,山西省標準最高,為240元/月。江西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240元。
此外,浙江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高溫津貼為225元/月;上海、江蘇、福建、遼寧等省份為200元/月。
部分省份則按天計發高溫津貼。如天津的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12%,經過測算,今年的高溫津貼日標準為27.3元。此外,陜西25元/天,湖北12元/天,河南、海南、云南、吉林均為10元/天。
28個省份中只有河北是按小時發放高溫津貼,其中,室外露天作業為1.5元/小時。
發放標準考慮經濟發展和工資水平
針對各地的標準差異,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蘇海南表示,發放的標準主要是考慮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工資水平、物價水平等因素來確定。
從高溫津貼發放時間來看,各地也因氣候條件差異有所區別,不過多為3-4個月。如,北京、山西等發放時間段為6至8月共3個月,湖北、山東、甘肅、江西、浙江等地為6至9月共4個月。而海南省的發放時間長達7個月,為4月到10月。重慶為5-10月。
河北省因南北跨度大,氣溫差別大等情況,高溫津貼實行差別時長。其中,冬季取暖期標準不超過4個月(含4個月)的市、區、縣(市),每年從5月21日至8月31日執行;冬季取暖期標準超過4個月(不含4個月)的市、區、縣(市),每年從6月11日至8月20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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