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高溫津貼是工資
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45元。發放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防暑降溫費是福利
2012年,當時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印發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同時,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明確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其中包括防暑降溫費等。
因此,從上述條例可知,防暑降溫費屬于職工福利,而高溫津貼是用人單位為高溫作業職工支付的特殊津貼,納入工資總額。
高溫津貼對工作環境有限制
防暑降溫費無特別要求
高溫津貼只適用于在露天氣溫大于35℃、室內氣溫不低于33℃環境下工作的職工。
防暑降溫費對工作環境是否高溫無特別要求。領取了防暑降溫費的職工若符合高溫津貼領取的條件,仍可領取高溫津貼。
溫津貼必須現金支付
防暑降溫費可發放物品
高溫津貼只能是現金支付。此外,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也就是說高溫津貼不得以福利支出抵扣。
防暑降溫費可以是現金支付,也可以是發放物品的形式。
達州異地辦理身份證地點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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