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我省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作業中的額外勞動消耗或額外費用支出能夠得到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現就發放貴州省高溫天氣津貼的有關事項做如下規定:
一、發放高溫天氣津貼的條件
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作業(以下簡稱“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依法享受高溫天氣津貼。
其中,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二、高溫天氣津貼的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應當發放高溫天氣津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可以參照執行。
三、高溫天氣津貼的發放標準
(一)由于我省各市州溫差較大,我省用人單位可選擇二種發放方式之一:
1、勞動者每從事高溫天氣作業一天,發放8元的高溫天氣津貼;
2、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按每月168元發放高溫天氣津貼,發放時間為每年6-9月。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每從事高溫天氣作業1小時,發放1元的高溫天氣津貼。
(三)實施高溫天氣津貼后,企業不再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支付防暑降溫費、清涼飲料費等。
(四)發放高溫天氣津貼所需費用納入工資總額,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
(五)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天氣津貼。
(六)今后,我省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對高溫天氣津貼標準進行年度調整。
四、用人單位的責任
(一)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的,應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崗位,并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情況及高溫天氣津貼發放情況。
(二)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三)出現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情況,但用人單位未及時全額發放高溫天氣津貼等情形的,如果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五、監督管理
(一)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發放高溫天氣津貼進行監督管理。如出現拒發、欠發、少發、漏發高溫天氣津貼的,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參照拖欠工資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二)工會組織代表勞動者就高溫天氣勞動保護事項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者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如用人單位拒不協商的,報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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