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補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那么煙臺高溫補貼發放標準如何規定的呢,煙臺高溫不同發放時間多長,本文小編為你介紹關于煙臺高溫補貼的相關知識。
一、高溫補貼按4個月計發
根據規定,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企業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列入發放范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可按其實際出勤天數折算發放。
此前山東省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的標準是2006年制訂的,其中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
據了解,防暑降溫費有下限無上限。防暑降溫費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企業不得因內部管理制度或薪酬制度規定了低于法定標準的防暑降溫費為由,不足額發放給勞動者該費用。同時,對于生產條件特別艱苦且有支付能力的企業,經省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同意,可適當提高發放標準。在防暑降溫費的支付上,企業應當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給予勞動者最大限度的保障,從而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證企業的穩定高效運轉。
二、嚴格控制企業加班加點
根據規定:高溫天氣期間,凡工作場所存在高溫作業和夏季露天作業的用人單位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認真落實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和落實夏季工作場所防暑降溫的各項措施,配備必要的通風或降溫設備,提供必要的個體防護用品和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保障勞動者的身心健康;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盡量避開高溫時段作業,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嚴禁延長高溫作業時間和加班加點,最大限度地減少職工因高溫中暑造成的職業危害。
三、禁用飲料充抵高溫補貼
針對曾出現過的克扣或變相減少勞動者高溫保護和津貼的現象,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如果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到勞動仲裁起訴或到勞動監察舉報投訴,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每年的6、7、8、9月份對企業職工進行發放高溫補貼,還規定了工作人員和非工作人員。這樣對勞動者是一種保護,對高溫下的勞動者進行多發放,沒有在高溫下的勞動人員少發放。符合勞動規律和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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