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河南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從2017年10月1日起,我省一、二、三類行政區域月最低工資標準分別調整為1720元、1570元、1420元。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河南省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執行。
為切實保障低收入勞動者及其贍養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擬定了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方案,報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核、省政府同意,確定鄭州市、安陽市等一類行政區域月最低工資標準172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6元;開封市、淇縣等二類行政區域月最低工資標準157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4.5元;衛輝市、蘭考縣等三類行政區域月最低工資標準142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3元。
據悉,月最低工資標準包含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不包含: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的福利待遇等。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求,各類用人單位支付給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工資報酬不得低于公布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勞動者可向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