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最低工資標準是結合經濟發展、就業狀況、物價水平和職工工資增長等情況,綜合考慮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各項因素最終確定的。這次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是自1994年第一次公布最低工資標準(為170元)建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以來,第十二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從1994年的170元至現在的1350元共上調了12次。最低工資標準分別是 170元、200元、260元、340元、380元、420元、480元、620元、760元、950元、1100元、1220元和1350元。上次調整是2013年3月1日,最低月工資標準為122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2.50元。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于最低工資的規定。
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用人單位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特殊工作環境、特殊條件下的津貼,最低工資也不包括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和各種非貨幣的收入。最低工資一般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通過立法制定。在國外,除了政府可以制定最低工資之外,某些行業的組織也可以自行制定該行業的最低工資。最低工資可以用月薪制定,也可以用每小時的時薪制定。最低工資的制定反映了監管機構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最低工資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8條:國家實得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部發[1995]309號第54條:勞動法第48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下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勞部發[1994]409號第3條第3點:關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除《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勞部發[1993]333號)中列舉的扣除項目外,用人單位通過補貼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內。
勞部發[1995]309號56條: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于工資標準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備有法律效力。
勞部發[1995]309號第57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情況下,雇主必須支付勞動者不低于當地標準的最低工資。
勞部發[199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9條:實行計件工資或提在工資等工資形式的企業,必須進行合理的折算,其相應的折算不得低于按時、日、周、月確定的相應的最低工資率。
勞部發[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則須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停工待料之工資支付方法:
全國范圍:勞部發[1994]489號《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規定辦理。
職場就業勞動糾紛在所難免,勞動工傷的賠償、薪資福利的發放、五險一金的繳納、無故辭退賠償金等等一系列問題都比較常見。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規管工會、雇主及雇員的關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贏了網小編帶您了解勞動法相關法律常識,面對企業的違法行為,可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以免遭遇侵權而不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