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決定從2018年1月1日起上調最低工資標準。我市調整后的具體標準如下:
1.吉州區適用二類區域,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430元/月調整為15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由14.3元/小時調整為15.8元/小時。
2.我市其他縣(市、區)和井岡山經濟技術開發區適用三類區域,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340元/月調整為14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由13.4元/小時調整為14.7元/小時。
考慮近年來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物價指數、低收入勞動者的生活狀況和區域之間收入分配差距等逐步縮小,此次我省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分三類區域,取消了四類區域,原四類區域的地方并入三類區域。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繼續包含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