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整后的我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市區(崇川區、港閘區、開發區、通州區)、海門市、啟東市執行一類地區標準17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5.5元/小時;海安縣、如東縣和如皋市
執行二類地區標準16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4元/小時。
企業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按照小時計酬,并不得低于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二、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下列內容:
(一)加班加點的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勞動者所得月工資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項目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后,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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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按照職工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資性收入總額的月平均數申報職工個人度的月繳費基數。職工工資收入低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的,按繳費基數下限申報,職工工資收入高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限的,按繳費基數上限申報。各類企業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工月繳費基數下限為2550元,上限為15446元。7月1日后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待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布后再行調整。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省、市有關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調整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度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繳存基數通知如下:
一、從1月1日起,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職工月平均工資,其計算口徑:
(一)市級機關單位(含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
1.在職公務員: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第13個月工資(除以12,月均計入);
2.在職工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第13個月工資(除以12,月均計入)。
(二)市級事業單位
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基礎績效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1、獎勵性績效工資2(除以12,月均計入)。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封頂基數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機關事業單位新職工,其逐月發放的住房補貼繳存基數參照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執行,繳存比例仍為14%,住房補貼參照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