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臺了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方案,
方案確定,
從2018年1月1日起,
鞍山城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320元調整為1420元,
鞍山城區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3元調整為14元。
海城、臺安、岫巖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200元調整為1300元。
海城、臺安、岫巖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0.8元調整為11.8元。
城區最低工資標準月漲100元
根據《遼寧省最低工資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第177號令)、《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遼人社〔2017〕235號),并綜合考慮全市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經省政府批準,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如下調整:
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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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標準已調整十次
據了解,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主要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對于提高低收入者的勞動報酬、工資收入有很大作用。我市開始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以來,這次已經是第10次調整。上次調整是在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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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費”
市人社局相關人士介紹,最低工資是指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關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節育手術假等期間,以及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職工個人應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也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中。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包括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同時,我省關于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中明確,除由于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以外,用人單位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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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可舉報
凡是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包括被聘用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工),其所在單位均要支付其高于最低工資標準以上的勞動報酬,即使在試用期和見習期也不例外。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規定的,勞動者可以向我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并可以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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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標準
月最低工資標準
1、鐵東區、鐵西區、立山區、千山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開發區、千山風景名勝區由1320元調整為1420元; 2、海城、臺安、岫巖由1200元調整為1300元。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1、鐵東區、鐵西區、立山區、千山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開發區、千山風景名勝區由13元調整為14元;
2、海城、臺安、岫巖由10.8元調整為1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