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決策部署,提高低收入職工工資收入水平,吉林省決定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
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劃分為四個檔次:第一檔為長春市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7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7元;第二檔為吉林、松原市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6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6元;第三檔為四平、遼源、通化、白山市區和延吉市、琿春市、前郭縣、撫松縣,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5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5元;第四檔為白城市區、長白山管委會、梅河口市、公主嶺市和其他縣(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4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4元。調整時間從今年10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