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工資標準
泰州市區(海陵區、高港區、姜堰區)執行省確定的一類地區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由原來的1630元調整至1770元;靖江市、泰興市、興化市執行省確定的二類地區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由原來的1460元調整至160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泰州市區(海陵區、高港區、姜堰區)一類地區由原來的14.5元調整至15.5元;靖江市、泰興市、興化市二類地區由原來的12.5元調整至14元。
企業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按照小時計酬,并不得低于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二、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下列內容:
(一)加班加點的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內容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后,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三、上述最低工資標準從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