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月繳存額÷繳存比例×個人還貸能力系數(目前個人還貸能力系數為0.3)×12(月)×實際可貸年限(男法定退休年齡為60歲,女為55歲,可貸年限商品房不超過30年,二手房不超過20年)。關于撫順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公式的問題,具體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積金月繳存額÷繳存比例×個人還貸能力系數(目前個人還貸能力系數為0.3)×12(月)×實際可貸年限(男法定退休年齡為60歲,女為55歲,可貸年限商品房不超過30年,二手房不超過20年)。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遼寧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及國家、省相關政策精神,結合撫順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撫順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和具體管理措施、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及執行情況的報告、確定提取限額以及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市公積金中心各辦事處負責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具體業務。
第五條 市公積金中心按照規定委托受托銀行承辦提取業務。
第二章 提取條件和使用用途
第六條 繳存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一)繳存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需支付房款或首付款及建造、翻建、大修相關費用的;
(二)繳存人的子女或父母購買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需支付房款或首付款的。父母子女之間房產交易,不適用于本條規定;
(三)繳存人子女的配偶購買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且子女是產權共有人,需支付房款或首付款的。父母子女之間房產交易,不適用于本條規定;
(四)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五)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所屬行政區域內(市區、清原縣、新賓縣、撫順縣)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租房自住,需支付房租的;
(六) 離休、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八)出境定居或赴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繳存人家庭成員(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雙方父母)患有重大疾病或者因遇到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等突發事件造成人身傷害,無力支付自費醫療費用或者支出自費醫療費用過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十一)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封存滿半年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符合第六條(一)(四)(五)規定的繳存人,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不足時,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 棚改、避險等搬遷戶購房時,政府發放的代金券不足以支付房款的,用現金支付的部分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代金券不足以支付首付款的,用現金支付的部分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九條 在本市行政轄區以外購房,其購房所在地是購房人戶籍地或工作地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含提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第十條 在本市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尚未還清,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償還當月貸款本息額,無愈期記錄且調往外市的,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非自住住房(如商業用房和商住兩用房等)及償還貸款本息的;
(三)以贈與、繼承、分割、合并、交換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四)在市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尚未還清的(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除外);
(五)市公積金中心其他事項凍結住房公積金賬戶的。
第三章 提取要件
第十二條 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的基礎要件:
(一)本人身份證、本人名下任一公積金受托銀行的銀行卡(一類);
(二)配偶提取時需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
(三)涉及繳存人父母(或子女)購房提取時,需提供與繳存人關系的證明材料(戶口簿或出生證等);
(四)由配偶代理提取的,需提供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件、證明代理人與提取人關系的結婚證或戶口簿等證明材料。
繳存人本人或配偶因身體狀況、出境定居等原因不能現場辦理提取的,受托人需提供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三條 根據提取情形不同,繳存人還需提供以下相關要件:
(一)非貸款購房提取
1、購買公有住房的,需提供產權證(或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
2、購買現房的,需提供產權證、發票。
3、購買二手房的,需提供產權證、房產交易申報單、契稅完稅證。
4、購買期房的,需提供購房發票、已登記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
5、在本市行政轄區以外購房的,房屋坐落地在戶籍所在地的,還需提供戶口簿或其他戶籍有效證明;房屋坐落地在實際工作所在地的,由中心向其所在單位函詢進行進一步核實。沈陽現代化都市圈(沈陽市、鞍山市、撫順市、本溪市、阜新市、遼陽市、鐵嶺市、朝陽市)公積金繳存職工在都市圈內異地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無需提供戶籍證明或工作證明。
6、因房屋征收進行房屋產權調換,支付擴大面積款的,需提供產權證、《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協議書》、發票。特殊情況無法提供正式發票,需提供政府相關部門開具的收據等證明材料。
7、購買軍產住房的,按中國人民解放軍相關規定執行。
(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時提取住房公積金,必須經公積金中心辦事處實地勘察、核實情況,依據實地勘察、核實的情況,確定提取要件。
(三)貸款購房提取
1、住房公積金貸款后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的,需提供購房合同、貸款合同、發票、貸款借據等相關手續。在本市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只需提供基礎要件。
2、商貸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首付款,需提供購房合同、貸款合同、發票等;二手房還需提供稅票。
3、使用住房公積金償還商貸的,需提供還款證明;首次提取時還需提供貸款合同、產權證或購房合同、發票。
4、在商業銀行一次性提前還款的,提供貸款本息還清證明(注明償還額度);首次提取時還需提供貸款合同、產權證或購房合同、發票。
5、在異地貸款且主借款人在異地交住房公積金,輔助借款人在本地交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貸款合同、發票、還款證明和主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積金還款證明。
6、商貸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還需提供征信報告。
(四)租賃房屋提取
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所屬行政區域內(市區、清原縣、新賓縣、撫順縣)無產權住房且租房的,由辦事處向產權部門查詢提取人及配偶名下的房產信息(租房提取公積金房產信息查詢明細表)予以確認。
辦理提取時,需提供身份證、結婚證或戶口簿、未婚或離異的需提供單身承諾書(有效期一個月)。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還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或承租證)和租金繳納證明;租住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賃證。
(五)非購房提取
1、離休、退休的,提供離(退)休證;無離(退)休證的(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提供身份證。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需提供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證明、傷殘證(1-4級)或《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
3、出境定居或赴港、澳、臺地區定居的,其中出境定居的,提供護照、簽證、戶口注銷證明(或已登記注銷事項的戶口簿);赴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提供港、澳、臺地區居民身份證、戶口注銷證明(或已登記注銷事項的戶口簿)。
4、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因死亡注銷戶口的證明)、繼承人(受遺贈人)身份證件、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繼承關系(受遺贈人與遺贈人遺贈關系)法律證明文件或公證書。
5、大病提取的,需提供醫院病志、醫療費用收據、其他必要的病史材料等。
因突發事件造成人身傷害提取的,根據具體情形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6、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封存滿半年的,需提供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證明,并核實封存期限。
第十四條 繳存人購房多人提取時,第一提取人為房屋所有權人,如果房屋所有權人是異地繳存人,其他提取人還需提供異地住房公積金中心提供的房屋所有權人提取住房公積金額度的有效證明(如支款憑證、住房公積金支取審批表等)。因政策不允許第一提取人提取的,其他人提取時需扣除第一提取人應提取的額度;如政策允許,但第一提取人放棄提取的,其他提取人的提取申請均不予受理。
第四章 提取額度及提取次數
第十五條 符合提取條件的,提取額度及提取次數規定如下:
(一)非貸款購買住房的,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得超過購買行為發生日(以發票或收據明示的時間為準)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多人提取時,累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房款總額(房屋征收的不得超過擴大面積款金額;使用代金券購買自住住房的,不得超過現金支付的金額)。
房屋所有權人與購房人不屬于夫妻、父母或子女關系的,只可提取其中一方的住房公積金。
同一個二手房12月內只能提取一次。
同一提取人交易同一處房產,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
(二)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依據公積金中心辦事處實地勘察核實情況,確定提取額度。提取額度不得超過上述行為發生日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
(三)貸款提取首付款,提取額不得超過貸款出款日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及首付款金額。
商貸二手房按貸款合同確認首付款提取金額。
(四)使用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每月由中心軟件系統從借款人和輔助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直接扣還。
(五)借款人在市公積金中心貸款,正常還款一年以上的,除可使用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提前部分還貸一次外,還可使用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集中還清貸款。
(六)使用住房公積金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本息的,以公歷年度為一個還款期,從下一個年度起開始,每年允許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為上年度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并不得超過上年度償還貸款本息額。
(七)一次性全部償還商業銀行貸款本息的,可提取“還清證明”日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并不得超過償還貸款本息額。
(八)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和公有住房的,按照當年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年最高提取額度為12000元。
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可用余額不能滿足使用時,不足的部分,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可用余額。
繳存人每12個月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計計算提取額度。
(九)大病提取額度僅限于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提取額不得超過行為發生日(以收據明示的時間為準)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
因突發事件造成人身傷害的提取額度,由市公積金中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六條 除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提取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應保留1元。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七條 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按提取類型提供相關材料,到公積金中心辦事處辦理提取。
(二)辦事處受理提取人提交的提取住房公積金審核材料,對材料的齊全性、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初審、初核。
對不符合要求的,辦事處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補充的材料或需要補充的具體內容;
符合要求的,辦事處對材料內容進行復審。
(三)手續齊全的情況下,當場辦理。需核查事項,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提取人對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申請復核。復核申請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四)購買住房的如需貸款,必須先辦理貸款,后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如先辦理提取,則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如先辦理提取,再辦理商業銀行貸款的,不得用住房公積金還貸。
(五)經審查核準后,提取人可持本人名下任一公積金受托銀行的銀行卡(一類)直接給付。
第十八條 對異地購房的,要嚴格審核住房消費行為和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必要時可商請購房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相關部門代為核查申請人異地房產交易、不動產登記、戶籍等相關信息,協查函應在受理后次日發出。核查時間不計入正常辦理時限。
第十九條 辦事處應當嚴格進行提取審核,對識別出的偽造、變造各類提取證明材料,必須及時中止提取行為。如對職工提取行為的真實性有疑義的,報市公積金中心分管領導批準,可依法依規要求提取人進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證明材料,也可以向有關部門調查、取證、核實。審核時限不計入正常辦理時限。
第二十條 符合大病提取條件的,應在出院一年內辦理。
第六章 法律監督及罰則
第二十一條 繳存人有權對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十二條 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過程中,如發現弄虛作假或提供虛假證明套取住房公積金的,市公積金中心可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屬于黨政機關或國家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的,將有關情況報紀檢監察機關;
(二)對單位出具虛假證明造成有關人員騙取住房公積金的,將有關情況報紀檢監察機關或其主管部門,由其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該單位直接經辦人員和相關領導責任;
(三)在騙提(含未遂和既遂)的繳存人個人賬戶信息中標注不良信息記錄,記入住房公積金黑名單。將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予以凍結,凍結3年內,取消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格;
(四)將騙提職工的違法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等國家批準建設的公民和法人信用信息系統。將依據法律程序進行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同時追回提取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中介機構、中介人員或職工為騙取住房公積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請公安機關處理,或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一)偽造、出售相關證件、合同和票證的;
(二)虛構房屋買賣、貸款信息等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案例公開曝光。
第二十五條 對市公積金中心相關管理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法院查詢、凍結、扣劃住房公積金業務,按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公積金管委會授權市公積金中心組織實施。市公積金中心可依照本辦法制定操作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如遇國家、省、市政策調整,則按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公積金管委會授權市公積金中心解釋。
公積金貸款額度視情況而定,具體情況如下:
1、使用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限額為40萬元;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限額為60萬元;
2、使用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貸款時正常繳納補充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限額為50萬元;
3、如果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并且或其配偶在申請貸款時正常繳納補充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為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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