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貸款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享受的貸款,國家規定,凡是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均可按公積金貸款的相關規定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2023年嘉興公積金貸款最新政策及額度計算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嘉興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的具體實施。
第三條 嘉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服務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承辦所屬轄區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的實施工作。
第二章 繳存對象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用人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應當為其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在職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人事)關系的各類人員(以下統稱勞動關系)。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尚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及其他具備繳存條件并自愿繳存的人員(以下簡稱繳存托管對象)可每月繳存住房公積金并委托公積金管理部門集中管理。
第六條 已辦理港澳臺人員居住證的港澳臺同胞、符合本市支持人才安居政策的外國國籍高端(含)以上人才可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七條 符合本市支持人才安居政策的高端(含)以上人才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后,未辦理退休手續仍繼續在職工作的,繳存期限可延長至解除勞動合同為止。
第三章 繳存登記和賬戶設立
第八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填寫《嘉興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申請表》,簽訂《浙江一戶通系統特約委托收款協議書》,并提供下列資料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經辦人身份證明。
第九條 單位應當在辦理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當月為在職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填寫《嘉興市住房公積金職工開戶明細清冊》并提供新開戶職工有效身份證明。涉及外國國籍的人才繳存的,另須提供本市人社部門出具的高端(含)以上人才認定證明。
第十條 繳存托管對象申請個人繳存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相對固定的住所和較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
(二)年滿18周歲,且男性不超過60周歲,女性不超過50周歲;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且已連續正常繳存滿24個月;
(四)無不良征信記錄。
第十一條 繳存托管對象申請個人繳存時應填寫《嘉興市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托管開戶申請表》,并簽訂《嘉興市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托管委托收付款協議書》,同時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提供);
(三)戶口簿或居住證明;
(四)最近24個月社保證明;
(五)個人信用報告;
(六)銀行結算賬戶;
(七)本市人社部門出具的高端(含)以上人才認定證明(外國國籍人員須提供)。
第四章 繳存基數和比例
第十二條 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高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最低原則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其中確有困難的用人單位,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審議通過并經公積金管理部門核準,可按不低于當地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資標準確定。
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口徑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職工上一年度工資發生變動的,單位可在年度繳存基數調整期間做調整。
第十四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在5%-12%之間確定。
特殊情況下,可由公積金管理部門根據省市有關規定將繳存比例降至5%以下。職工和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當一致。
繳存托管對象的繳存比例暫按8%執行。
第十五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分別乘以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全月應發工資分別乘以職工和單位繳存比例之和。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全月應發工資分別乘以職工和單位繳存比例之和。
繳存托管對象的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后的2倍。
個人月繳存額和單位月繳存額計算時采用“見角進元”法,即以元為單位取整,見角進元,逢分舍去。
第五章 匯繳、補繳和退繳
第十六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繳存托管對象的住房公積金采用委托收款方式按月匯繳。每月10日前由公積金管理部門委托銀行從繳存托管對象銀行結算賬戶中扣收上月公積金月繳存額。
第十七條 單位應按時、足額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
繳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至公積金管理部門在受托銀行開設的公積金專戶內(以下簡稱公積金專戶)。對采用委托收款方式匯繳的,公積金管理部門每月進行托收。對采用單位自繳方式匯繳的,單位應在每月15日前將單位上月為職工繳存和代扣代繳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至公積金專戶。
第十八條 單位連續6個月以上不繳住房公積金且未辦理相關手續的,公積金管理部門可直接將該單位匯繳方式調整為自繳。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少繳或者多繳。單位少繳、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補繳住房公積金,將應繳未繳的住房公積金補繳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為職工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一)新錄用職工或調入職工未按時繳存的;
(二)因故漏繳、少繳的;
(三)補繳緩繳的;
(四)單位逾期未繳的;
(五)其他需要補繳的。
第二十一條 單位辦理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填寫《嘉興市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見附件5),補繳月數超過6個月的還需提供社保明細。
第二十二條 單位因故錯繳、多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可以申請退繳,辦理時填寫《嘉興市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見附件5)。
第六章 降比和緩繳
第二十三條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企業,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報當地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批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四條 企業申請降低繳存比例的,應填寫《嘉興市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審批表》(見附件6),并提供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決議或決定。
第二十五條 企業申請緩繳的,應填寫《嘉興市住房公積金緩繳審批表》(見附件7),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單位申請緩繳報告;
(二)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決議或決定。
第七章 單位賬戶變更、封存、啟封和注銷
第二十六條 以下登記事項之一發生變更時,單位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一)單位信息:名稱、通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辦人及聯系方式;
(二)賬戶信息:付款名稱、付款賬號、付款銀行;
(三)匯繳方式;
(四)公積金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單位繳存登記信息變更時,單位應于事項變更發生當月辦理變更手續:
(一)單位名稱發生變更
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填寫《嘉興市住房公積金單位變更登記申請表》(見附件8),并簽訂委托收款協議。
(二)單位托收賬戶變更
填寫《嘉興市住房公積金單位變更登記申請表》(見附件8),并簽訂委托收款協議。
(三)單位其他信息變更
填寫《嘉興市住房公積金單位變更登記申請表》(見附件8)。
第二十八條 單位連續一年以上不繳住房公積金且未辦理相關手續或單位賬戶下已無職工在繳的,公積金管理部門可直接封存該單位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九條 公積金賬戶被封存的單位要恢復正常繳存的,單位應當填寫《嘉興市住房公積金單位變更登記申請表》(見附件8),辦理單位賬戶啟封手續。
第三十條 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有重復的,應確定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用于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將其他賬戶內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至保留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注銷不再使用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三十一條 單位由于發生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等情況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注銷登記:
(一)機關事業單位
填寫《嘉興市住房公積金單位注銷登記申報表》(見附件9),提供上級批準行政事業單位撤銷的文件。
(二)企業及社會團體單位
填寫《嘉興市住房公積金單位注銷登記申報表》(見附件9),提供注銷登記證明文件。
第八章 個人賬戶轉移、封存和啟封
第三十二條 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職工或者單位經辦人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填寫《住房公積金個人信息修改清冊》(見附件10),辦理職工個人賬戶信息變更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應當在30日內為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
(一)職工工作單位變動的;
(二)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等,職工與新就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第三十四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應按以下情形提供相應資料辦理:
(一)同城轉移
職工到本市新就業單位工作,原單位個人賬戶已封存且無欠繳金額,由調入單位填寫《嘉興市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見附件11),向本市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將在本市原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出至新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二)異地轉出
職工到本市以外地區工作,已在調入地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且在本市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商轉公貸款)的,可向調入地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將在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出至調入地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三)異地轉入
職工由本市以外地區到本市工作,已在本市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可向本市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將在調出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至在本市設立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申請時應提供職工身份證明,填寫《嘉興市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見附件12)。
第三十五條 在同一單位內的一名職工有多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應當辦理個人賬戶合并手續;一名職工在多個單位有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應當先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轉移至同一單位后,再辦理個人賬戶合并手續。
第三十六條 職工本人可以憑有效身份證明到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個人賬戶合并手續,也可由單位憑經辦人身份證和職工身份證復印件申請辦理職工賬戶合并手續。
第三十七條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包括職工調動、辭職、解聘、辭退、開除等,應當在終止勞動關系當月內填報《住房公積金月繳存變更清冊》(見附件13),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第三十八條 單位與職工恢復勞動關系的,且職工的公積金賬戶仍然在該單位未銷戶的,單位應當填寫《住房公積金月繳存變更清冊》(見附件13),辦理個人賬戶啟封手續。
第九章 計息
第三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十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利息歸職工個人所有。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期間,住房公積金照常計息。
第四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自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止,每年的6月30日為結息日。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按結息當日人民銀行掛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執行。
第十章 網上辦理和查詢
第四十二條 繳存單位可在嘉興市住房公積金網上辦事大廳開戶,登錄后對本單位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和個人賬戶進行管理,可辦理單位信息變更、匯繳核定查詢、補繳、信息查詢;繳存人登記、信息變更、狀態變更、轉移、信息查詢以及年度繳存基數調整等全流程業務。
第四十三條 繳存職工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查詢住房公積金相關信息:
(一)浙江省政務服務網;
(二)浙里辦手機APP;
(三)嘉興住房公積金網站(http://gjj.jiaxing.gov.cn/);
(四)嘉興公積金微信公眾號;
(五)公積金服務熱線電話(12345);
(六)公積金管理部門服務窗口及政務自助服務設備;
(七)各受托銀行公積金業務延伸網點;
(八)其他經公積金管理部門授權的渠道。
第四十四條 單位需要開具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的,由單位經辦人持身份證到當地政務服務中心公積金服務窗口或浙江政務服務網、浙里辦手機APP申請;繳存職工需要開具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的,由其本人持身份證到當地政務服務中心公積金服務窗口、浙江政務服務網、浙里辦手機APP申請或政務自助服務設備辦理。
第四十五條 單位或職工要求查詢住房公積金信息的,公積金管理部門應在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查詢結果。若查詢人數過多或查詢年份過長的,可延長至5個工作日。
第四十六條 單位或職工對查詢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公積金管理部門復核。公積金管理部門在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積金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將依法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繳存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為職工個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啟封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單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時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準確的證明材料。單位或職工存在《關于印發<嘉興市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所稱的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的,公積金管理部門可依照該辦法對單位或職工采取失信懲戒。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公積金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向處罰決定作出單位的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處罰決定作出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辦理繳存業務所需資料均應提供原件,經授權可通過數據共享平臺調用的除外。業務相關表格、協議可在嘉興住房公積金網站下載或在公積金服務窗口領取。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嘉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1.單人申請:公積金貸款額度:=[[[[ 借款人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存款)×還款能力系數-借款人現有月還款總額]×貸款期限(月);
2.兩人以上申請:公積金貸款額度=[(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月工資總額 借款人與共同借款人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存款)×還款能力系數-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現有每月還款總額]×貸款期限(月)。
1.只有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才有資格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沒有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就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2.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者要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即申請貸款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于六個月。因為,如果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行為不正常,時斷時續,說明其收入不穩定,發放貸款后容易產生風險。
3.配偶一方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在其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配偶雙方均不能再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因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滿足職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時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種"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貸款申請人在提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時,除必須具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的能力外,沒有尚未還清的數額較大、可能影響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能力的其他債務。當職工有其他債務纏身時,再給予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就很大,違背了住房公積金安全運作的原則。
5.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辦理組合貸款的,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的貸款期限必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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