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監督條例》第二條規定“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設立巡察機構,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察監督”,這為市縣推進巡察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兩年來,全國各縣(市、區、旗)創新巡察工作機制體制,擦亮巡察利劍力斬蠅貪蟻腐,有力地凈化了基層權力運行環境,極大地減少了基層腐敗的存量,有效遏制了腐敗增量,為營造風清氣正的發展環境作出了積極貢獻。但不可忽視,基層巡察工作也還存在著一些問題,現筆者就根據自己的工作實踐提出一些淺見,希望能對各縣市開展巡察工作提供有益參考。
一是巡察方式創新不足,發現深層次問題困難。由于巡察延伸范圍較大、巡察人員變動頻繁、巡察時間較短,要采取新手段、新方法又缺乏人員和技術、資金等條件支撐,因此通過常規的巡察方式發現的大多是一些共性和面上的問題。
二是巡察組人員回避難,人情關系干擾難處理。縣級作為最基層的巡察單位,巡察范圍固定,人情網復雜,幾乎都是抬頭不見低頭見的熟人。要實行回避制度也存在著管理地域范圍小,可用人員有限的問題。
三是整改落實效果不明顯,深層次問題攻堅難。由于深層次問題的整改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協調和同步配合、相關配套政策的配比、工作體制機制的創新等問題,因此就造成整改落實到位的全是一些顯性的問題,真正需要解決的深層次的問題往往卻難以整改。
基于以上現實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癥下藥”:
一是建立健全機制,破解創新方式難、發現問題淺難題。建立市縣甚至是自治區內運轉順暢的巡察人力資源、信息共享機制,巡察結果運用共享機制,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提升全區各縣市整體巡察發現深層次問題的能力和創新巡察方式方法的能力。采取常規巡察、專項巡察、機動巡察、巡察“回頭看”、督查回訪等多種形式,深入矛盾尖銳、問題集中的地方,改進談話方式方法,扎實開展調查研究和綜合分析,努力發現一些深層次的問題。
二是扎緊制度籠子,破解人情關系網、巡察監督難問題。在嚴格落實回避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市縣聯動機制,采取市級主導,縣市之間相互交流、交叉、延伸巡察、市縣聯合巡察等方式,破解關系網、說情風干擾,提升巡察質量。建立回訪再監督制度,對已經巡察過的單位不定期進行暗訪,出其不意發現問題,提高監督實效。建立巡察人員考評考核制,對巡察表現非常優秀的巡察干部向組織推薦,對不敢亮劍的“好好先生”“太平紳士”,及時提醒談話、紅臉出汗,對于犯錯誤、失底線的干部,堅決“清理門戶”,以高素質的干部隊伍破解巡察監督難的問題。
三是壓實責任鏈條,破解巡察效果不佳、整改攻堅難問題。全面壓實被巡察單位黨組織書記的主體責任,對整改思想不重視、落實不到位、效果不明顯的,進行約談、誡勉,“一票否決”、直至進行嚴肅的組織處理。對巡察反饋意見,建立問題清單、任務清單和責任清單,嚴格掛賬、對賬、結賬。對問題整改不到位、整改任務未完成的,根據責任清單追蹤問責相關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