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新農合新政規定:補助標準達420元。
,內蒙古自治區在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中,堅持“;、強基層、建機制”的基本原則,完善醫藥衛生管理、運行、投入、價格政策,強化醫療、醫藥、醫保聯動,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穩步推動醫療衛生工作重心下移和醫療衛生資源下沉。
鞏固完善旗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加強分類指導,實施改革效果評估。在每個盟市各選1個旗縣,開展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示范旗縣創建工作。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城市擴大到6個,試點區域內所有公立醫院納入改革范圍整體推進。新農合政府補助標準提高到人均420元,個人繳費不低于人均120元。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報銷比例穩定在75%左右。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人均籌資標準不低于30元,患者實際報銷比例穩定在50%以上。穩定門診費用、慢性病和特殊病種報銷水平。鼓勵各地結合實際、量力而行,適當擴大合規醫療費用范圍。
自治區開展分級診療試點盟市增加到9個,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城市要全面推開。進一步推進區域醫療機構聯合體建設試點工作,明確分工,推動形成利益和責任共同體,貫通上下聯動。提升旗縣醫院綜合服務能力,完善基層醫療服務模式,開展二級以上醫院醫師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醫務人員組成團隊簽約服務試點。推動急慢分治工作,繼續擴大慢性病分級診療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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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衛生廳為為減輕農牧就醫負擔,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對內蒙古新農合報銷比例進行了調整,將21種重大疾病納入到新農合大病保障范圍,且實際保險比例不低于70%。
內蒙古新農合報銷比例
一、內蒙古新農合醫院報銷比例
全區范圍內的一級醫院需全部使用甲類藥品和國家基本藥物、常用低價藥;不得使用目錄外藥品;
二級醫院甲類藥品和國家基本藥物、常用低價藥使用比例需占藥品總費用的80%以上;目錄外藥品使用比例不得超過藥品總費用的5%;
三級醫院甲類藥品和國家基本藥物、常用低價藥使用比例需占藥品總費用的60%以上;目錄外藥品使用比例不得超過藥品總費用的10%。
蒙藥、中藥院內制劑實行申報制度,由醫療機構申報,經自治區衛生計生委審核后決定是否列入新農合報銷藥品目錄,列入可報銷范圍的藥品僅限在本院使用。
二、內蒙古新農合重大疾病保障方式
1、兒童先天性心臟病、急性白血病、重性精神病、終末期腎病、耐多藥肺結核、布魯氏桿菌病、唇腭裂7種重大疾病采取新農合單病種補償方式;I型糖尿病、甲亢2種慢性疾病采取特殊門診治療補償。單病種購買商業保險的12種疾病由商業保險公司補償,實際補償比例不低于70,補償范圍可以不受新農合藥品報銷目錄和診療項目目錄限制。
2、已出臺單病種補償政策的6種重大疾病按相關文件確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3、唇腭裂手術實行限價治療,新農合報銷70,其余部分積極爭取其他慈善機構補助;I型糖尿病、甲亢兩種慢性疾病的實際補償比例累計不低于70%。
三、內蒙古新農合部分補償方式
新農合基金部分補償診療項目發生的費用,各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部分項目補償比例由原來的60%提高到80%。心臟起搏器、人工晶體、人工關節、人工喉、人工股骨頭、小兒人工耳蝸、小兒先心病手術體內置放材料、血管支架等體內置換的人工器官、體內置放材料及高值醫用耗材等醫用材料費用,國產的個人先自付部分由原來30%調整為20%,按80%計入可補償費用,進口的個人先自付部分由原來60%調整為50%,按50%計入可補償費用。
四、內蒙古新增報銷藥品
其所載藥品共計1988個品種,其中西藥1052種、中成藥720種、民族藥216種,單增腫瘤治療藥物4類29種。甲類藥品和國家基本藥物、常用低價藥全額列入報銷基數,其中國家基本藥物可在各定點醫療機構原報銷比例基礎上提高10%,民族藥(蒙藥)可在原報銷比例基礎上提高15%;乙類藥品按90%納入報銷基數。
五、內蒙古新農合保障人群
凡參加新農合的參合人,患兒童先天性心臟病、急性白血病、終末期腎病、婦女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耐多藥肺結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布魯氏桿菌病等,其發生的醫藥費用均列入大病保障范圍。
其中,乳腺癌、宮頸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急性心肌梗死、腦梗死、慢性粒細胞白血病、血友病和艾滋病12個病種采取單病種形式購買商業保險保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