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進行了改革。改革的內容有哪些?具體是怎樣實施的呢?本文小編為大家收集了關于濱州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相關內容,跟著小編一起來了解吧!
9日下午,濱州召開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會議,貫徹落實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會議精神,安排部署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大眾網記者從會議上了解到,濱州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將于10月1日起全面啟動。
根據政策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適用于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按國家和省規定,濱州參保事業單位是:分類改革后公益一類、二類、三類事業單位。
正在逐步轉企的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以及尚未確定類型的事業單位,凡已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繼續參加企業養老保險;沒有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已劃為生產經營類、但轉企改制尚未到位的事業單位,暫時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轉企改制到位后,再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養老保險范圍。改革前已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試點的編外人員,已經退休的,可以保留在參保范圍內;未退休的,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改革范圍。
小編了解到,參保個人以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規定項目為繳費工資基數,按8%的比例繳費;參保單位以本單位參保人員繳費工資之和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費。
根據規定,現階段納入繳費基數的工資項目,要與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待遇項目相對應,如住房、物業、取暖三項改革性補貼和以精神文明獎為主的獎勵性補貼,暫不納入繳費基數。對納入繳費基數的特殊崗位津貼,根據規定,凡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比如人民警察警銜津貼、教師教齡津貼、護士護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等都要納入繳費基數,其他特崗津貼暫不納入。
基本養老金待遇將由過去的按退休時點工資打折,改革為待遇水平與繳費年限、繳費水平、退休時間等多種因素掛鉤,真正體現"多繳多得、長繳長得"。
改革后,基本養老金待遇由兩部分組成:
一是基礎養老金。以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主要體現了"長繳多得",繳費時間越長,待遇水平越高。
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統一規定的計發月數,主要體現了"多繳多得",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不再與在職人員工資調整同步,而是與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統籌安排,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從根本上解決制度不統一、"雙軌制"的問題。
本次改革以10月1日為界限,采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逐步過渡"辦法,確定參保人基本養老金待遇。改革前已經退休的稱為"老人",維持原待遇不變,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改革后參加工作的稱為"新人",退休時執行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稱為"中人",實行過渡性政策,盡量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具體地說,就是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依據"中人"退休時的視同繳費年限和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等因素,再計發過渡性養老金。視同繳費年限,是指"中人"改革前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年限;視同繳費指數,遵循改革前后待遇平穩過渡和銜接的原則,由省里統一測算設定,將另行公布。同時,為了保障"中人"待遇平穩過渡,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則,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新辦法計發待遇(含職業年金待遇)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補齊;新辦法計發待遇高于老辦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頂限制,這樣基本上可以保證原有待遇不降低。
根據改革辦法,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資金從原渠道列支。機關事業單位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比例條件的其他人員,也按這一規定執行。一次性退休補貼的標準為:退休時本人月基本工資乘以提高的計發比例,再乘以180個月。
同時,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流動的,只轉接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轉移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的,既轉接養老保險關系,也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并按規定轉移部分基金。無論采取哪種轉移方式,工作人員轉移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都連續計算,參保人員的利益都不會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