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建立全市統一、城鄉一體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居民基本醫療需求,根據《ft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魯政發〔2013〕3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以下原則:全覆蓋、;、多層次、可持續,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與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總體規劃、統籌城鄉、整合資源、提高效率;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屬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的城鄉居民,均應依法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條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在全市范圍內統一參保范圍和項目、統一繳費標準、統一待遇標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經辦流程、統一信息管理。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其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基金收繳、支付和管理等經辦工作。
縣市區政府(管委)負責轄區內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轄區內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宣傳、參保登記、材料審核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收繳等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督促落實。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補助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撥付、基金監督等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在校學生(幼兒園)統一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做好參保登記、代收代繳、費用結算等工作。
民政、殘聯部門負責做好孤兒、特困人員、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享受定期定量救濟的 60年代精減退職老職工、重度殘疾人等特殊群體(以下統稱特殊群體)的確認和參保繳費、醫療救助等工作。
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加強定點醫療機構建設,對各級定點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服務行為進行監管,采取措施控制醫療費用過快增長。
食品藥品監管、審計、公安、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