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補繳養老保險費有什么新政策?
近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轉發了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統一和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政策的通知》(魯人社發[2015]29號),就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問題作出進一步規范。我市符合條件的以下三類人員,可以補繳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一類人員: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內,仍與單位存續勞動關系、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因各種原因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的,可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應保未保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二類人員:具有我市戶籍,曾在山東省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有過工作經歷,但因各種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或離開原單位,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中斷繳費的,男滿45周歲、女滿40周歲的人員,可憑有效原始材料,以個人身份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三類人員:是具有我市戶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身份補繳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可按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歷年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含本金和利息)。無法確定歷年工資收入的,以我省歷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補繳。利息以歷年公布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算。補繳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分別負擔,一次性繳清。
以個人身份補繳的人員,統一以補繳時我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補繳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一次性繳清。
男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未滿55周歲的人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一次性補繳年限不得超過10年,補繳時間不得早于我市實施基本養老保險“統賬結合”的時間(即1996年1月1日)。其中,個體工商戶補繳時間不得早于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時間。以上人員補繳后繼續繳費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補繳及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可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不滿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再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符合個人身份補繳條件的人員中,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可一次性補繳15年,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