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
關于調整全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及財政補貼標準的通知
人力資源寧人社發〔2017〕163號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切實做好社會保險扶貧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7〕59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統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寧政發〔2011〕108號) 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寧政發〔2016〕87號)精神,現就調整全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及補貼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
2018年將現行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由目前的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調整為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6個繳費檔次。參保人每年自主選擇一個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明確各繳費檔次財政補貼標準
按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檔次繳費,財政對應補貼分別為30元、50元、70元、120元、200元、320元。自治區及縣(市、區)財政補貼方法仍按照寧政發〔2011〕108號文件計算。
三、特殊群體繳費標準及補貼辦法
(一)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寧政發〔2016〕87號),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義務人或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且符合參保條件的殘疾人,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100元繳費標準代為繳費,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同時享受30元的財政補貼;對年滿60周歲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繳費不足15年的特困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100元繳費標準補繳至滿15年,次月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對重度殘疾、低保家庭等特殊群體,按每人每年100元繳費標準給予全額或部分繳費補貼。補貼標準和自治區及縣(市、區)財政承擔比例仍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統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寧政發〔2011〕108號)和《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關于繳費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問題的通知》(寧人社發〔2012〕7號)執行。
(三)對建檔立卡未標注脫貧的貧困人口、三級和四級智力、精神、視力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且未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每人每年100元繳費標準給予全額繳費補貼,同時享受30元的財政補貼。其中,自治區和縣(市、區)財政承擔比例按照重度殘疾繳費困難人員標準執行。
(四)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勞務移民社會保障有關問題的通知》(寧政辦發〔2017〕142號),對就業困難,至今仍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勞務移民,由各級政府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繳費檔次代為繳費,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范圍。
特殊群體繳費補貼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復享受。
四、工作要求
此次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和補貼標準,關系到參保城鄉居民的切身利益,事關社會發展穩定大局,各地要統一思想、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抓緊制定貫徹實施方案,扎實穩妥推進。要認真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工作,充分發揮新聞媒體輿論引導作用,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深入基層廣泛開展宣傳活動,幫助廣大群眾算清“長遠賬”“明白賬”,積極引導廣大城鄉居民早參保、高繳費、長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