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低保申請條件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的農村居民
城鎮低保申請條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經有關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門依法確認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以下人員: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者撫養人以及法定贍養人或者扶養人無贍養、撫養能力的城市居民;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者期滿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
3.在職人員領取工資或者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養老保險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
4.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
城鎮低保申請材料
1.低保申請書
2.居民戶口簿、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包括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領取養老金的證件或有關憑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證件或失業保險機構出具的證明等
4.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的應提供殘疾證,有失業人員的提供《就業失業登記證》,患重大疾病的提供縣級以上醫院近期(半年)證明或病歷
5.在校生提供在校證明
6.離異家庭需提供合法有效的離婚證件,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
7.獨生子女家庭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
9.其它相關材料
注:申請時應當聲明愿意接受管理部門對其家庭的入戶調查
農村低保申請材料
1.低保申請書
2.居民戶口簿、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家庭收入情況的有關憑據(出售農副產品所得票據等)
4.家庭成員中有殘疾的提供殘疾證,患重大疾病的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疾病證明或病歷
5.年齡超過18周歲的在校學生出具所在學校證明
6.離異家庭需提供合法有效的離婚證明
7.家庭成員說明或者證明;
9.造成家庭生活困難原因的說明
10.與審批事項相關的其他證明
溫馨提示
1.桂林城市(農村)低保申請表
2.桂林城市(農村)申請低保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表
3.桂林城市(農村)低保審批表
城鎮低保申請材料
1.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報申請表、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2.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家庭實際收入進行調查核實。除采用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調查核實外,還可采用下列方式調查核實:
3.部門聯動法。與財政、工商、稅務、勞動和社會保障、工會、金融等部門和單位聯系,了解保障對象家庭成員收入變化情況。有條件的可實行計算機聯網,建立城市居民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情況基礎數據庫。
4.居民代表評議法。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物價、統計及行業主管部門擬定,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行業收入標準,組織本轄區居民代表,對無法用其他方式核查申請人隱形收入的情況進行評議,認定其家庭收入及實際生活水平。
5.社區居民委員會對申請人所提供的申請材料及家庭實際收入進行初步核查后,張榜公布申請人的有關情況;申請人屬于人戶分離的,由其實際居住地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在申請人填寫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上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復核和初審。
6.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和初審,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上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7.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作出處理:
注: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和張榜公示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社區居民委員會報送材料之日起5日內完成復核初審上報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接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報送材料之日起5日內辦結審批工作
農村低保申請流程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 日內按照下列程序要求完成初審:
1.調查核實。組織 2 人以上對申請人進行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算申請人家庭年人均純收入;
2.民主評議。組織村民代表 3 人以上、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半數以上進行民主評議。民主評議應當有鄉鎮干部參加;
3.公示。將調查核實情況和民主評議意見在村(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和相應的自然村(屯)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 日,公示期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以下相同);
4.呈報。公示期屆滿后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
5.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申請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調查核實和民主評議時,該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回避。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 日內按照下列程序要求完成審核工作:
1.核查。派員核查申請人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了解其家庭財產、勞動力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
2.審核。工作人員提出復核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審核;
3.呈報。將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1.審查。組織對審核意見進行書面審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2.決定。處理意見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
3.公示。決定擬給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和相應的自然村(屯)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 日;
4.辦證。經公示無異議的,給申請人辦理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憑證;有異議的,應當復查處理。
桂林低保申請和領取方法
達州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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