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持有南寧市常住戶籍的城鄉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年)人均收入(純收入)低于本市市區或者所在縣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可以申請城市(農村)低保
南寧市不能享受農村低保情況一覽
1.《城市(農村)低保申請表》
2.城市(農村)低保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
3.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并提供身份證原件進行查驗
4.本人及其家庭成員戶口本復印件,并提供戶口本原件進行查驗
5.領取低保金的銀行存折(有賬號頁面)復印件(屬于銀行卡的,為銀行卡正面復印件),并提供存折(銀行卡)原件進行查驗
6.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含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房產證復印件,并提供房產證原件進行查驗(沒有辦理房產登記手續的,不需要提交)
7.造成家庭生活困難原因的說明
溫馨提示
與審批事項相關的其他證明
(1)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有工資性收入的,提交由其就業單位出具的工資性收證明材料原件;
(2)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失業的,提交失業證復印件,并提供失業證原件進行查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提交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出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證明;
(3)本人及家庭成員(含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持有銀行卡的,提交由發卡銀行機構出具的存款余額證明;
(4)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為殘疾人的,提交二代殘疾證(殘疾軍人證)復印件,并提供二代殘疾證(殘疾軍人證)原件進行查驗;
(5)申請人家庭為誠信計生家庭的,提交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誠信計生家庭證明材料(二女戶證明或計劃生育證明)原件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原件、復印件;
(6)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屬離退休人員的,提交領取離退休養老金的證件或者有關憑證;
(7)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屬超過18周歲在校學生的,提交所在學校證明;
(8)當地人民政府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1.申請:申請人以家庭為單位,城市居民于每季最后1個月5日前,農村居民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前向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材料,特殊情況,經縣(區)民政部門同意可隨報隨批。
2.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辦人當場審查申請并作出處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范形式的,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范形式的,將申請材料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補齊、不整全部材料。
3.調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10個工作日(需要異地調查的,15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走訪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逐一進行調查核實。符合條件,進行民主評議和公示;不符合條件的,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民主評議和公示:調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以村(社區)為單位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民主評議,將調查核實情況、民主評議意見和審核結果在村(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和相應的單位(小區、自然村屯)公示7日。
5.審核:公示無異議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上報縣(區)民政部門。
6.核對:縣(區)民政部門或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收到送審材料后,在15個工作日(需要異地核對的,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開展核對并出具核對報告。
7.抽查和審批:縣(區)民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進行入戶抽查,情況屬實的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批準的,進行公示;不批準的,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8.公示:村(居)委會將縣(區)民政部門審批結果在村(居)務公開欄進行第二次公示7日。公示有異議的,縣(區)民政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并作出審批決定。
9.發放:村(居)民無異議后,由縣(區)民政部門通過指定銀行按月將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對象的銀行賬戶。
廣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平均補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20元;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平均補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15元。
南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南寧低保申請家庭收入計算范圍
溫馨提示:
凡南寧市城鄉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南寧市低保標準的,并具有南寧市戶籍的城鄉居民均可到戶口所在村(居)委會進行咨詢或者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報“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表”,并提供家庭收入等有關的證明材料。
對農村低保資金補助標準,由現行的每人每月11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25元。
對城市低保資金補助標準,由現行的每人每月26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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