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她們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醫療保障和生活保障,均衡企業間職工生育費用的負擔,貫徹落實計劃生育有關政策,根據《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關于妥善解決城鎮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3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南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工作。
第三條南寧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統稱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
南寧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按本辦法的規定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編制外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
前二款所列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第四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利息;
(三)延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五條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二)生育醫療費用補貼;
(三)職工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補貼。
第六條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
第七條用人單位以本單位應參加生育保險的全部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按繳費基數的0.6%繳納生育保險費。
職工個人工資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工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職工個人不需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八條生育保險費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繳管理。
生育保險基金設立收入專戶和支出專戶,?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挪用。
第九條生育保險費不得減免,用人單位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參保人員增減變動表,按月申報繳納生育保險費。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申報情況,依法辦理征收生育保險費手續。
第十一條參加生育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參保的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條件,在參保后懷孕并生產、自然流產或經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因醫學需要終止妊娠的,按以下標準享受待遇:
(一)生育津貼:女職工生產、自然流產或終止妊娠的,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產假期間,以其生產、自然流產或終止妊娠當月所在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人均月繳費基數為標準按月發給生育津貼,不足一個月的按日歷天數計發。
(二)生育醫療費用補貼:
1.女職工妊娠單胎滿28周及以上順產的,一次性補貼1800元;難產或多胞胎順產的,一次性補貼2300元;多胞胎難產的,一次性補貼2500元。
2.女職工懷孕不滿14周自然流產或因醫學需要終止妊娠的,一次性補貼300元;懷孕滿14周不滿28周自然流產或因醫學需要終止妊娠的,一次性補貼400元;懷孕滿28周及以上因醫學需要終止妊娠的,一次性補貼800元。
第十二條參加生育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參保的男職工如配偶屬農村戶口或無工作單位,未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符合計劃生育有關規定,在男職工參保后懷孕并生產、自然流產或經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因醫學需要終止妊娠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標準的50%享受生育醫療費用補貼。
第十三條破產、注銷或關閉的用人單位,在破產、注銷或關閉前參加生育保險并已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其參保的女職工在安置前或等待安置期間,符合計劃生育有關規定,在參保后懷孕并生產、自然流產或經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因醫學需要終止妊娠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標準享受生育醫療費用補貼。
用人單位破產、注銷或關閉的,職工在安置前或等待安置期間,其參保的男職工如配偶屬農村戶口或無工作單位,未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符合計劃生育有關規定,在男職工參保后懷孕并生產、自然流產或經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因醫學需要終止妊娠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標準的50%享受生育醫療費用補貼。
第十四條參加生育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參保職工(含辦理退休手續時仍列入參保人員名冊的已退休人員),符合計劃生育有關規定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按以下標準享受待遇:
(一)女職工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一次性補貼150元。
(二)女職工懷孕不滿14周實施終止妊娠的,一次性補貼300元;懷孕滿14周不滿28周實施終止妊娠的,一次性補貼400元;懷孕滿28周及以上實施引產術的,一次性補貼800元。
(三)職工實施絕育、復通手術的,一次性補貼1000元。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在女職工或男職工的配偶辦理出院手續之日起,90日內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并提供以下有效證件及材料:
(一)填報《南寧市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給付申請表》;
(二)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發放的《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或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發放的《二孩生育證》,以及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復印件一份);
(三)難產、自然流產、因醫學需要或因計劃生育需要終止妊娠的,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和門診病歷或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
(四)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提供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或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證明和門診病歷;
(五)屬男職工配偶享受待遇的,除本款第(二)項規定的證件及材料外,還需提供結婚證、配偶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一份)、配偶居住地街道社區或村委會的證明。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本人可以在辦理出院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到生育保險待遇申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待遇給付條件的,將生育保險待遇一次性劃撥給職工所在單位,由單位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標準支付給職工本人;不符合待遇給付條件的,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生育保險費征繳比例和生育保險待遇給付標準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變化,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十八條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全部騙取金額,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參加生育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期間或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符合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及生育津貼,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
職工與用人單位因生育保險待遇發生的糾紛,按國家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在生育保險實行市級統籌之前,市轄各縣可根據本辦法的精神,結合當地實際,調整和完善本地的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3日南寧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南寧市企業女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南府發[1995]138號)同時廢止。本辦法發布之后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按本辦法的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