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見》(桂政發〔2016〕20號)文件精神,進一步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改善企業發展環境,促進實體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深化行政審批改革。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加快推進市行政審批局實質性運轉。(牽頭單位:市編辦;配合單位:市屬各有關部門)
(二)優化行政審批流程。對企業投資項目審批,推行窗口審批非主審要件“容缺后補”制度,增加企業籌備投資項目前期審批材料的寬容度,為企業爭取時間;根據要求,將企業投資項目涉及的有關行政審批,統一納入市行政審批局的審批服務流程,執行分段聯合審批,按照“一個窗口進件、分段并行辦理、過程內部流轉、限時完成審批、一個窗口出件”的方式提高審批效率。(牽頭單位:市政務辦、市行政審批局;配合單位:市屬各有關部門)
(三)推動實施網上審批。加快網上審批大廳平臺建設,實現“網上受理、網上流轉、網上審批、政務中心出件”服務模式。(牽頭單位:市政務辦、市行政審批局、市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市屬各有關部門)
(四)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項目及收費。出臺全市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凡未納入目錄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推動中介服務機構與審批職能部門脫鉤。審批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部門行政審批工作相關的中介服務(中介服務費用由政府承擔的除外)。行業協會商會類中介服務機構一律與審批部門脫鉤,平等參與中介服務市場競爭。放寬中介服務機構準入條件,采取招標方式,探索將項目報告書編制、環評報告編制、能評報告編制、安評報告編制、衛評報告編制、測量測繪、驗資、資產評估、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地災評估報告編制、地震評價報告編制、公路設施施工質量安全技術評價編制等類別的中介服務機構,擇優納入中介服務市場統一平臺進行管理,規范服務行為,形成中介、審批、辦證緊密連接的整體機制。(牽頭單位:市編辦;配合單位:市屬各有關部門)
二、降低項目用地及建設成本
(五)支持企業項目建設。暫停收取工業項目建設共管資金;減半收取工業項目建設履約保證金;對參與我市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企業,減半收取項目履約保證金;對于政府投資項目,支持企業采用銀行保函、擔保機構保函作為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繳納方式,減輕企業資金壓力,加快該類項目的工程款撥付進度,提高工程款的撥付額度,工程款(含合同外部分)撥付額度在原有基礎上再提高10%,即合同內進度款支付限額為已完成工程量的90%,工程變更部分進度款支付限額為已完成工程量的70%;暫停執行《南寧市產業園區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投資和產出強度控制指標(2014-2017)》2017年階段的控制指標,2016和2017年按2014-的控制指標執行。(牽頭單位:市工信委、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城鄉建委、市國土資源局、各縣、城區、開發區)
(六)降低土地使用成本。推行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制度,工信部門根據工業項目產業類型、投資強度及可持續發展情況核定具體的使用年限,出讓年限低于50年的,土地出讓價格可以按照實際出讓年限系數修正。實行“先租后讓”的,先通過“招拍掛”方式公開租賃,租賃期為5-15年,租金可按年繳納,年租金可按工業用地最高出讓年限50年最低價標準的2%計收。租賃期屆滿或企業在租賃期內申請辦理出讓的,須通過工信部門以及縣、城區、開發區的考核驗收達標后再按協議出讓方式辦理出讓手續。放寬土地出讓金交款期限,土地競得人自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出讓價款的50%,余款可在一年內繳清。各縣、城區、開發區可根據當地產業實際情況,適當下調用地出讓競買保證金比例(牽頭單位:市國土資源局;配合單位:市工信委、市財政局、各縣、城區、開發區)
(七)推進“零土地”技改。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軍事航空等要求的前提下,工業企業廠區范圍內容積率、廠房高度可根據技術要求適當放寬上限指標限制,在滿足海綿城市建設新要求的前提下,綠地率不再設定下限指標限制。對申請購買和租賃標準廠房補助的入駐項目,其環評不作為申報補助的前提條件。深化“零土地”技改項目審批改革,建設、規劃、環保、消防等市級相關部門要在5月底前制定出臺相關實施細則,明確操作流程,加快推進項目建設。(牽頭單位:市政務辦、市行政審批局;配合單位:市城鄉建委、市工信委、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環保局、市林園局、市公安消防支隊)
三、降低用能成本
(八)降低企業污水處理成本。對向城鎮、園區污水處理廠系統排放廢水的企業,環保部門根據企業的申請和污水處理廠的處理負荷,按照國家相關排放標準規定,進一步確定企業廢水進入污水處理廠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染排放控制要求,以減少企業處理污水費用,降低企業成本。(牽頭單位:市環保局;配合單位:市城鄉建委、各開發區管委會、建寧水務集團)
(九)降低用電成本。落實大工業執行豐水期電價、試點實施峰谷電價等政策,合理降低工業用電價格;制定汽車充電樁用電優惠政策。(牽頭單位:南寧供電局;配合單位:市物價局、市工信委、市交通運輸局)
(十)降低用氣成本。繼續執行關于推廣使用管道天然氣相關扶持政策,對使用管道燃氣工業企業進行財政補貼。(牽頭單位:市工信委、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城鄉建委、中燃南寧公司)
四、降低人工成本
(十一)降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從5月1日起兩年內,企業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由20%降至19%。從5月1日起,階段性地降低產業園區內企業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按照自治區規定,對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明陽工業園區、南寧生態產業園內的參保企業,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由20%降至14%;對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廣西-東盟經濟技術開發區、廣西良慶經濟開發區、南寧六景工業園區、南寧仙葫經濟開發區、南寧江南工業園區、賓陽縣黎塘工業園區、隆安華僑管理區(隆安縣寶塔醫藥產業園區)、南寧市伊嶺工業集中區、上林縣象山工業園內的參保企業,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由20%降至16%。(牽頭單位:市人社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工信委、市總工會等單位)
(十二)繼續執行降低失業、工傷保險費費率的政策。在國家、自治區有關文件規定的范圍內,調整降低我市參保企業繳納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的繳費比例。其中,失業保險費率從原來的3%(其中單位繳納2%、個人繳納1%)降至1%(其中單位繳納0.5%、個人繳納0.5%);工傷保險費實際平均費率從原來的1%降至0.75%。(牽頭單位:市人社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工信委、市總工會等單位)
(十三)降低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從5月1日起兩年內,企業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由8%降至7%。(牽頭單位:市人社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工信委、市總工會等單位)
(十四)允許困難企業暫緩繳納社會保險費。對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能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可依法依規暫緩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期限不超過1年,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滯納金。執行時間到2017年底。(牽頭單位:市人社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工信委、市總工會等單位)
(十五)繼續實行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崗政策。對企業發放穩定就業崗位補貼。對我市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我市城鎮登記失業率的企業,按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定就業崗位補貼,用于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相關支出。執行時間到2020年底。(牽頭單位:市人社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工信委、市總工會等單位)
(十六)對企業發放新增就業崗位社會保險補貼。對經認定為我市工業主導產業企業,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參保人數在500人及以上、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一年的,按照企業新增就業崗位數和該企業為其新招用人員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的月人均額度為基數進行社保補貼。執行時間到2017年底。(牽頭單位:市人社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工信委、市總工會等單位)
(十七)加大對企業的職業培訓補貼力度。企業新錄用四類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并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或就業協議,在勞動合同就業協議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企業依托所屬培訓機構或定點培訓機構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的,根據培訓后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對企業給予一定的職業培訓補貼。企業在崗培訓的培訓補貼標準為就業技能培訓同類職工(工種)補貼標準的50%。(牽頭單位:市人社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工信委、市總工會等單位)
五、降低融資成本
(十八)降低擔保費率。融資性擔保機構為我市中小微企業貸款擔保,擔保費率不超過2%的,由各縣、城區政府及開發區補貼0.5個百分點。同時,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提高信用良好企業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擔保費率。(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各縣、城區、開發區)
(十九)加大企業融資支持。引導南寧金融投資集團設立企業應急轉貸資金,以較優惠的利率給予工業企業應急貸款支持,進一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工業企業貸款時,對房產、土地、設備等抵押物的評估,根據企業自愿,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由各縣、城區、開發區按政府采購程序確定協議服務商和服務價格,城區企業評估資金由市、城區財政各承擔50%;縣、開發區企業評估資金全部由縣、開發區財政承擔。(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市國資委;配合單位:市金融辦、市工信委、各縣、城區、開發區、南寧金融投資集團)
(二十)引導規范金融機構收費。協調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中國銀監會廣西銀監局引導銀行機構發放貸款時,除收取利息及正常結算費用外,不得向工業企業收取保證金和管理費,不得在發放貸款時支付銀行承兌匯票,不得在貸款中搭售基金、理財產品和商業保險等。(牽頭單位:市金融辦;指導單位: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中國銀監會廣西銀監局;配合單位:市工信委、各有關金融機構)
六、降低物流成本
(二十一)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推行出口退稅無紙化管理,實施新的出口稅收函調管理辦法,加大宣傳力度,進一步做好服務提醒工作,幫助出口企業加快退稅申報進度,盡快完成應退稅款及時足額到位。(牽頭單位:市國稅局)
(二十二)清理規范物流收費。對于物流園區、口岸、公路鐵路和水運等環節及進出口環節、海關監管區服務收費中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收費項目,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查處違規收費行為;對于屬于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督促服務單位嚴格落實收費公示制度,做好明碼標價,接受社會監督。(牽頭單位:市物價局;配合單位:市商務局、市交通運輸局、邕州海關、南寧檢驗檢疫局)
(二十三)優化通關環境。深化區域通關一體化改革,全面推進關檢合作“一次申報、一次查驗、一次放行”和“單一窗口”建設,提高通關效率。深入推進無紙化報檢、“出口直放、進口直通”、通關單無紙化、電子協議扣款、入境集裝箱貨物提貨單放行無紙化等措施,減少企業送單、換單、口岸查驗等環節,縮短通關時間。(牽頭單位:邕州海關、南寧檢驗檢疫局、市口岸辦)
(二十四)降低物流費用。對獲得自治區集裝箱運輸補助的企業,市級財政按同等金額給予補助;繼續執行新開通南寧吳圩機場國內國際貨運定期或不定期航線航班補助政策,從我市服務業領域專項資金中對相關企業給予適當補貼;減免道路貨運企業車輛市內過路過橋費。(牽頭單位:市商務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南寧路橋投資公司)
七、減輕稅費負擔
(二十五)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嚴格貫徹落實國家及自治區出臺的減輕企業負擔稅收優惠政策,優化納稅服務,提升辦稅效率。(牽頭單位:市地稅局、市國稅局)
(二十六)嚴格落實國家、自治區關于減免和停征涉企行政事業性、經營性及中介收費項目和部分政府性基金的政策,停征、降低我市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定價的服務性收費,并對部分收費項目采取先收后補方式減輕企業負擔。(牽頭單位:市物價局、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城鄉建委、市工信委、市國土局、市規劃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局、市人防辦)
1.對加工貿易企業水利基金和防洪保安費,由市級財政按征收額20%給予補貼(其中屬三大開發區的企業,由開發區財政承擔50%)。
2.對廠區范圍內為生產配套的辦公、研發等非生活配套各類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3.減半收取白蟻防治費、工業用地的土地交易服務費。
引導規范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引導測繪費、項目用地地形電子圖費、用地測量費、控制點測量費、地質災害危險評估費、水土保持評估費等服務性收費降低20%。
八、保障措施
(二十七)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市長任組長的南寧市減輕企業負擔降低企業成本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全市推進企業降本減負具體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工信委)。
以上政策措施中,需要明確政策細則和操作辦法的,各牽頭單位要在本文印發后15個工作日內出臺實施細則,涉及多個牽頭單位時,由排在第一位的牽頭單位負總責,市政府督查室具體督辦。各級各部門要切實落實責任,明確分工,抓好落實。進一步強化市縣區聯動,各縣、城區、開發區要盡快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負責對企業降本減負工作的組織和協調。
(二十八)加強督促檢查。各牽頭單位每個季度后3日內將各自牽頭負責的事項落實執行情況報市減輕企業負擔降低企業成本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將定期開展督查檢查,對政策執行不力、工作落實不到位的單位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二十九)加強宣傳引導。各級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要密切配合,廣泛宣傳各項惠企政策,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企業降本減負的輿論氛圍。要加強對典型企業的正面宣傳,鼓勵引導企業敢于創新、做強主業,形成有利于推進實體經濟健康發展的良好局面。
(三十)實施范圍和期限。自發文之日起,本意見在全市范圍內統一執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如上述條款中已明確執行期限的,按條款執行。前發文件與本意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本意見實施過程中,國家、自治區有新政策出臺的,按國家、自治區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