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制定了贍養費收入測算的“標尺”。根據低保對象子女從事的職業類別核算其贍養費收入:
1.居住在農村牧區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或牧區無畜戶的子女應付的年贍養費=個人勞動力系數×上年度本級農牧民人均純收入×5%。
2.靈活就業的進城務工子女應付的年贍養費=個人勞動力系數×上年度本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8個月×5%。
3.從事養殖業經營的子女應付的年贍養費=家庭養殖業年收入×5%。
4.從事個體戶經營或合作社經營的子女應付的年贍養費:①注冊資金在1萬元(含)以下,在農村經營的=個人勞動力系數×上年度本地區農牧民人均純收入×5%;在城鎮經營的=個人勞動力系數×上年度本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8個月×5%;②注冊資金在1-3萬元(含),在城鎮或農村牧區從事經營的=個人勞動力系數×上年度本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8個月×5%;③注冊資金在3萬元以上,在城鎮或農村牧區從事經營的按照注冊資金的3%核定。
5.子女擁有正在使用的家庭汽車(殘疾人代步車除外),按照出廠價的2%核定。
6.子女為行政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職工=年工資總額×5%。其中:行政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年工資核定基數按照不低于36000元;在其它企業有長期穩定工資收入的,年工資核定基數不低于18000元。
同時,對于長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患重特大疾病、正在服役的現役軍人、連續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正在享受低保和在監獄服刑的子女不計算贍養費用。
四是制定了提高特殊困難家庭救助水平的“標尺”。對于因重度殘疾、重病等原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有未成年人的單親家庭、60周歲以上單身家庭、婦女哺乳期家庭、多重殘疾、70周歲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困難家庭通過采取核減家庭收入的方式,進一步提高其家庭補助水平。①長期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員,因重殘或重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要他人照顧的特困家庭:農村牧區家庭年收入核減金額=上年度本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0.2×家庭成員重病或重殘人數;城鎮家庭月收入核減金額=上年度要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0.2×家庭成員重病或重殘人數。②有未成年人的單親家庭、60周歲以上的單身家庭、婦女哺乳期家庭、多重殘疾家庭和70周歲數以上的老年人家庭:農牧區家庭年收入核減金額=上年度本地區農牧民人均純收入×0.2;城鎮家庭(包括遷入城鎮居民的農牧區戶口居民)月收入減少金額=上年度本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0.2。
(三)規范低保聽證評議程序
一是成立低保審核工作領導小組。全區所有蘇木鄉鎮(街道辦事處)均成立由民政工作分管領導、紀檢干部為正副組長,民政辦工作人員、嘎查村(居)書記、嘎查村(居)主任為成員的嘎查村(居)低保審核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開展基層低保核查、聽證評議和審核工作。
二是明確嘎查村(居)民代表產生范圍和方式。嘎查村(居)民代表的確定是低保評定時群眾最關心的問題。自治區在確定嘎查村(居)民代表時,先通過書面征求嘎查村(居)中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常住村(居)民意見,每戶或聯戶限推薦有一定文化程度的村民代表候選人1人,根據各嘎查村(居)民代表人數,以嘎查村(居)為單位,從村民推薦的候選人中通過集中抓鬮的方式產生正式村(居)民代表參加嘎查村(居)低保聽證評議。避免蘇木鄉鎮(街道)或嘎查村(居)干部特定村民代表的做法,最大限度地減少人為因素對低保聽證評議工作的影響。
三是嚴格聽證評議程序。各地在召開聽證評議會前,對低保聽證評議小組成員進行必要的低保政策方面的培訓和《聽證評議成員守則》方面的學習。開展聽證評議時,按低保審核小組提出的分類保障的初步意見,按照一、二、三類順序聽證評議表決。
四是規范聽證評議計分方法。全區為各鄉鎮、街道辦事處配置了電腦打分計分器、投影儀,聽證評議的評委可通過打分器現場打分,根據申請人家庭困難情況,設置0—9分10個分值,電腦程序自動去掉兩個最高分和兩個最低分后,匯總出申請家庭聽證評議得分情況,現場公布結果,本人簽字確認。同時還對所有參加低保聽證評議的家庭評議打分過程形成電子版匯總表,作為公示、查詢的依據。
三、農村牧區低保綜合認定指標體系取得的成效
(一)統一標準,便于實際操作
全區各地根據低保對象年齡、殘疾程度、疾病類型確定勞動力系數后,統一低保對象家庭農村牧區土地經營、外出務工、養殖業、子女贍養費等收入核算標準。同時,對于低保對象中的重病、重殘、多重殘疾、單親家庭等特殊情況,在核算家庭收入時根據其勞動力系數進行相應扣減。各地農村牧區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標準得到了統一,方便基層實際操作,有效破解了農村牧區家庭收入核算隨意性大的難題。
(二)公開透明,抵制了不良風氣
通過開展農村牧區低保對象綜合認定,所有申請對象均使用一把統一標尺進行衡量,每一個程序都保證公開透明。廣大困難群眾均易于接受,也激發了民主監督的自覺性和積極性。能否評上低保再不是某個干部“一人說了算”,從根上杜絕了“人情!、“關系!,保護了秉公執紀的低保工作人員,扼制了個別工作人員的濫用職權,抵制了社會上評議低保方面的不良風氣。
(三)動態管理,避免“一保定終身”
通過運用農村牧區低保對象綜合認定指標體系對已保對象家庭收入進行核算,對部分家庭收入超過保障標準的對象及時退出低保范圍,進一步強化了動態管理,破解了低保“只進不出”的難題,避免了過去由于農村牧區低保對象家庭收入難于核算導致的“一保定終身”現象的發生,保證了農村牧區低保工作的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
(四)弘揚傳統,落實贍養責任
根據低保家庭子女從事職業的不同核算贍養費用,一方面可以統一贍養費的核算標準,明晰低保贍養費收入;另一方面可以弘揚中華民族敬老愛老傳統,促使低保家庭的子女更好地承擔起贍養責任,避免以往將贍養責任推給政府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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