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費征徼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锻ㄖ访鞔_,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費征繳比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管理執行,從10月起依法全額征繳。
《通知》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費征徼工作總體要求為,按照確保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費按時足額征繳和養老金正常發放、保障參保單位和個人利益、資金管理規范安全的原則,建立分工清晰、權責分明、嚴密高效、運行有序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征繳制度機制,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順利進行。全區各級地稅機關要堅持稅費并重原則,切實加強征繳管理,積極為機關事業單位提供多元、便利的繳費方式,不斷提高征繳效率,努力實現應收盡收。自治區地稅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費征繳具體操作辦法和實施細則,并對各地區征繳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指導監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養老保險費征繳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精神和《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內政辦發〔2015〕127號)要求,切實做好我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費(包括職業年金,下同)征繳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按照確保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費按時足額征繳和養老金正常發放、保障參保單位和個人利益、資金管理規范安全的原則,建立分工清晰、權責分明、嚴密高效、運行有序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征繳制度機制,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順利進行。
二、征繳模式
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費比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管理執行,由地稅機關按照國發〔2015〕2號文件規定,從10月起依法全額征繳。
三、征繳管理
全區各級地稅機關要堅持稅費并重原則,切實加強征繳管理,積極為機關事業單位提供多元、便利的繳費方式,不斷提高征繳效率,努力實現應收盡收。自治區地稅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費征繳具體操作辦法和實施細則,并對各地區征繳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指導監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費征繳工作直接關系到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區要按照自治區的統一安排部署,加強組織領導,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明確任務分工和進度安排,加強資金保障,積極推動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保繳費。
(二)密切協調配合。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地稅、人民銀行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協作,形成工作合力,及時協商解決征繳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做好基數核定和部門間對賬工作,確保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費征繳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加強輿論宣傳。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渠道,采取多種宣傳形式,大力宣傳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各項征繳政策,努力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