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國務院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和辦法,報人社部和財政部備案后實施。此后,各省開始加快推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程。
10月27日,人社部新聞發言人李忠在第三季度新聞發布會上透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穩步推進,全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的備案工作已完成。
據公開報道統計,目前至少已有云南、甘肅、陜西、湖南、湖北、天津、黑龍江、四川、山東、上海、江蘇、福建、吉林、遼寧、山西、江西、廣西等17地公布了養老金“并軌”實施意見和辦法,從養老保險基金籌集、養老金計發辦法、基金管理和監督、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銜接等方面對中央方案進行細化,予以明確。
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計算有差異
梳理各地養老金“并軌”實施意見和辦法可見,雖然各地都按照國務院決定,統一確定了單位與個人繳納基本養老金的比例,但對于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規定各有差異。
例如,遼寧、黑龍江、天津、山西、云南等地明確,機關單位個人繳費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而上海則在實施辦法中規定,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確定。
多地設10年過渡期
國務院印發的《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要求,要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為此,黑龍江、陜西、山東、福建、吉林、甘肅、天津、云南、遼寧、江西等多個省份明確提出為“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即對于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