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人社發[2015]44號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我區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方案已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復,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F就調整基本養老金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含按寧黨發[1984]22號文件規定六十年代精簡退職領取生活費的人員、解決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領取待遇的人員、被征地農民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并領取養老待遇人員)。
二、調整時間
1月1日起。
三、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定額調整。按人均絕對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二)掛鉤調整。一是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采取分段累加方式調整。繳費年限在15年以內的,每1年每月調整4元,不滿15年的按15年計算;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的(不滿1年按1年計算),前15年每年每月調整4元,自第16年起,每1年每月調整5元。對因工傷殘已辦理退休手續并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含因企業破產辦理退休的5-6級工傷人員),繳費年限不滿30年的按30年計算。二是與本人養老金水平掛鉤。月養老金水平在1500元以下(含1500元)的按20元調整,1500元至2500元(含2500元)的按30元調整,2500元以上的,在30元的基礎上,養老金每增加100元(不滿100元的按100元計算),再調整1.5元。
(三)適當傾斜。一是調整后,養老金低于2873元的企業退休軍隊轉業干部調整到2873元。二是對艱苦邊遠三類地區(鹽池縣、同心縣、紅寺堡區、原州區、西吉縣、隆德縣、涇源縣、彭陽縣和海原縣)的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增加養老金5元。
四、資金列支渠道
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五、組織實施
(一)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調整工作結束后,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將調整情況匯總后,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二)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和政府對企業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確保今年4月份將調增的養老金足額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請各地于4月底前將發放情況以書面形式報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