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
浙政發〔2014〕19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保障機制,建立健全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浙江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第264號令)等規定,現將調整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征地補償標準
自7月1日起,全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全面實行區片綜合價補償,征地區片綜合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另行計算。全省征地補償最低區片綜合價按以下標準執行:征收耕地、其他農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設用地,一類地區不低于5.4萬元/畝、二類地區不低于4.5萬元/畝、三類地區不低于3.7萬元/畝;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類地區不低于2.8萬元/畝、二類地區不低于2.3萬元/畝、三類地區不低于1.9萬元/畝。全省征地補償最低區片綜合價標準和地區劃分見附件。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按照適度提高、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依據有關規定,全面開展征地補償標準調整、公布和實施工作。調整后的征地補償標準不得低于省政府規定的征地補償最低區片綜合價標準和當地現行的征地補償標準,并明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構成比例。2012年以來已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的市、縣(市、區),如征地補償標準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不作調整,但需重新進行公布。7月1日起實施的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的土地征收方案,按照新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居民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適時調整征地補償標準。
二、完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嚴格落實《浙江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264號),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按照“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對應”的要求,根據征收耕地及其他農用地的數量合理確定參保人數,足額計提社會保障風險準備金,逐步提高政府補貼標準和社會保障水平。要合情合理、公開民主、公平公正確定參保對象,維護好被征地農民知情、參與等民主權利。被征地農戶承包地被征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預留機動地中調劑安排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戶承包經營的,參保對象可以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推選產生;未調劑安排的,要安排被征地農戶家庭成員參保。
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與相關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政策。從7月1日起,經核定屬于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新增被征地農民和已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可按照相關養老保險制度規定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具體銜接辦法由各地制定。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政府補貼資金由用地單位承擔。
三、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制訂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政策,免費為被征地農民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對吸納勞動年齡段內就業困難的被征地農民就業的企事業單位,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鼓勵企事業單位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創辦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的,依法在工商登記、稅費減免、銀行貸款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政策支持;被征地農民經就業培訓后仍未能就業,生活確有困難的,市、縣(市、區)政府應按規定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費。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所需的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資金,以及按規定安排的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生活補助所需費用納入同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四、支持發展農村集體經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征收后,各地可從當地實際出發,按照征地面積或集體經濟組織規模,安排一定比例的村級留用地、二三產物業或集體經濟發展資金,支持發展農村集體經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將政府安排的村級留用地、二三產物業、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直接分配給農民個人,要專項用于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通過收益分紅的形式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增加農民收入。
當地政府為集體經濟組織安排村級留用地的,在符合城鄉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可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開發、委托政府開發或與其他經濟組織合作開發;政府為集體經濟組織安排二三產物業的,可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經營;政府為集體經濟組織安排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優先用于購買二三產物業,發展物業經濟,確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農村建設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支持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具體政策由各市、縣(市、區)政府制訂。
五、加強征地補償費分配和管理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制訂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指導原則和政策,加強征地補償費分配和管理,并建立資金專戶,加強資金監管。被征地農戶的承包地被征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調劑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戶承包經營的,征地補償費中的安置補助費應當分配給被征地農戶,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繳納社會保障資金。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發放記名銀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發放給被征地農民,減少中間環節,防止被截留、擠占和挪用,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利益。
六、加強調整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省級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調整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相關工作。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指導、監督各地調整完善征地補償標準具體政策制訂工作;省財政廳負責征地補償資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支管理的指導和監督;省人力社保廳負責研究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指導、監督各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就業促進政策的調整完善工作;省農業廳負責指導、監督各地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和管理辦法的制訂以及集體經濟發展等工作。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調整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工作的領導,明確責任部門,加強統籌協調,在7月1日前完成調整完善工作,制訂出臺新的政策規定,并報省國土資源廳、省人力社保廳、省農業廳備案。對未按照要求完成征地補償安置政策調整完善工作的市、縣(市、區),暫停土地農轉用、征收審批。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做好新、老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銜接工作,加強政策宣傳解釋,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確保新的征地補償安置政策順利實施,平穩過渡,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社會和諧穩定。
附件(見原件下載):全省征地補償最低區片綜合價標準和地區劃分
浙江省人民政府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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