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范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嚴肅機構編制紀律,近日,云南省委辦公廳、云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云南省機構編制監督檢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機構編制監督工作情況作出了部署和安排。
《辦法》共分6章33條,對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中的對象和內容、方式和程序、教育與懲處進行了明確和規定,確保云南省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科學、有效地開展。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對象和內容有哪些?
《辦法》中明確,全省各級黨委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納入機構編制管理的群眾團體機關、事業單位都將成為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的對象。以上機關、單位的受理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問題的舉報和查處情況,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的落實情況等11項工作內容將被重點監督檢查。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要怎么開展?
為規范操作,《辦法》根據不同的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對象、內容和任務,規定了自查、抽查、定期檢查、重點督查、內部檢查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等方式和六項具體程序。特殊情況下,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可以不事先通知。
此外,為了監督檢查工作科學、有效地開展,《辦法》同時對云南省機構編制監督檢查規定了包括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將機構編制事項的審批原則、程序以及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實有人員等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等9項工作制度,不斷優化政務環境,將機構編制管理權力曬在陽光下。
機構編制違紀要承擔什么責任?
《辦法》規定,各級黨委、政府在機構編制工作中,如有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干部、超編制限額配備人員等5項行為之一,將由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按規定建議其改正或者責令限期糾正。
如有違反規定干預下級職能配置、機構設置、編制核定和領導職數配備,違反規定擅自擴大或者縮小機構職責范圍或者權限等9項行為之一的,將由同級或者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按規定給予通報批評、建議改正或者責令限期糾正、予以糾正、建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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