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時間:2013-05-08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百色市城區征地補償費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一屆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百色市城區征地補償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百色市城區征地補償費的管理,切實維護
農村集體資金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財務管理基礎:
(一)嚴格加強對征地補償費的管理與監督,涉及百色市城區征地的各村民小組要成立5-7人的理財小組,建立健全財務公開制度,民主理財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等相關制度,每月要公布一次本組征地補償費管理和使用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二)百色市城區征地補償費管理要與小組日常財務管理分開,實行分賬、分戶管理。征地補償費要單獨設立一個賬戶,并同時留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員、出納員和主要負責人的印鑒。印鑒、支票、存折要分別妥善保管,定期與銀行核對賬目。
第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核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落戶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人口的下列人員:
(一)出生后即落戶本小組的人員:
(二)因結婚而按村規民約和戶口管理部門正常手續遷入的人員;
(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辦理領養手續且戶口已遷入本小組的子女;
(四)原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現役軍人(不包括提干的現役軍人);
(五)原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大中專在校學生或畢業后一年內戶口遷回本小組的大中專畢業生;
(六)因特殊情況,需要將戶口暫時(畢業后遷回)遷入城市以方便就讀的中小學生;
(七)刑滿釋放返回本組落戶的人員;
(八)除了上述規定的人員以外,戶口因其他原因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并經本集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同意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有關人員;
(九)有關政策法規明確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有關人員。
第四條百色市城區征地“三費”的管理和使用:
(一)征地“三費”是指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
(二)青苗及地土上附著物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三)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茫坏门沧魉。需要安置人員并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其安置補助費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一
(四)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戶地農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存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主要用于本小組生產開發;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安置,土地補償費要按《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進行管理,其分配方案要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并報鄉(鎮)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方可實施。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百色市城區征地。
第六條本辦法的解釋權歸百色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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