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政策的推動和大力的優惠補貼,我國的電動汽車銷售量一直在上升。但是買車容易充電難的情況卻讓車主哭笑不得。雖然說國家大力支持新能源車的發展,但“充電樁荒”的問題,讓不少車主頭疼。那么2022年泰安新能源汽車申請充電樁需要什么資料手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1、首先申請的車主須要填寫,新能源電動汽車自用充電樁安裝申請登記表。要注意如實填寫表格里面相關的內容。
2、當維修人員上門在住宅小區內安裝時,申請人需要在登記表上蓋章確認。
3、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在登記表上確認并審核,待審核通過之后,就為申請人建樁。
4、除此之外,申請人還需要拿著能源電動汽車自用充電樁安裝申請登記表、身份證明材料、車位現場環境照片、車位證明等等相關材料,向所在區域供電部門提出用電報裝申請。其中登記表要注意準備好五份,送給供電部門統一收取存檔,會由市建委、經信委、用戶、車企各存一份。
泰安市
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快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工作,全面提高充電服務水平,提升運營效率和用戶體驗。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發改能源〔2015〕1454號)及《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的實施意見》(魯發改能源〔2019〕1183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山東省居民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魯發改能源〔2020〕1254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應遵循“統籌規劃、樁站先行、適度超前,統一標準、依托市場、通用開放”的基本原則,以公交車、出租車、公務車、專用車充電設施建設為突破口,科學確定充電設施的建設規模和選址分布。
第二條 充電設施建設要符合規劃、環保、供電、消防、防雷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充電基礎設施的規劃選址、設施布置應符合國家標準《電動汽車供電設備安全要求及實驗規范》GB/T39752-2021要求。
第三條 充電設施的類型和規模宜結合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和停車位分布進行規劃。
1.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2.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應低于10%;相關政府部門應加強政策引導,做好電車和油車車位分區管理;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宜采用智能化等新技術積極解決油車占用充電車位問題。
3.既有停車位配建充電設施,宜結合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和配電網現狀合理規劃、分步實施。
4.在用戶居住地停車位、單位停車場配建的充電設備宜采用交流充電方式或小功率直流方式,公共建筑物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路內臨時停車位配建充電設備宜采用大功率直流充電方式;鼓勵推廣智能有序充電,適時開展智能有序充電“示范小區”建設,逐步提高智能有序充電樁建設比例。
5.高速服務區充電設施的選址應具備足夠的建設場地,避讓車輛高速行駛軌跡位置。
6.公交充電設施的選址應根據建設需求,符合配網需求,合理規避民用居住設施。
7.鼓勵支持建設以實現智能充電網為最終目標的智能微網。通過充電網預約充電調度,實現有序充電;通過充電網有效解決儲能和電網平衡;通過充電網實現電動汽車有序充電,為電網的穩定性提供支撐。
8.重點推動V2G協同創新示范站建設。探索新能源汽車參與電力現貨市場的實施路徑,研究完善新能源汽車消費和儲放綠色電力的交易和調度機制,促進新能源汽車與電網能量高效互動。加強“光儲充放”新型充換電站技術創新與試點應用。
第四條 設區的市要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減少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審批環節,加快辦理速度。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無需為同步建設充電樁群等充電基礎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符合城鄉規劃,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供電企業給予電網接入支持,居民在住宅小區內自有固定車位加裝充電設施用電,由居民向供電部門申請用電報裝手續,小區業委會、物業應該支持和配合建設,物業不得借機收取費用;非居民充電設施用電,由產權單位向供電企業申請用電報裝手續。
第五條 充電基礎設施相關參建單位應滿足《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2018)規定的條件:
(一)非居民充電設施、居民集中式充電設施相關參建單位應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2.充電設施施工應當由具備電力設施承裝(修、試)或機電安裝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須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負責施工。
3.施工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的三級以上承裝電力施工許可證;
4.近三年承攬過兩項電力系統中低壓改造施工任務(并具有當地供電部門的書面證明及相關合同);
5.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及質量事故;
6.近三年無履約不良、被投訴、財務狀況不良等現象;
7.有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居民充電設施相關參建單位應滿足以下條件:
具有低壓電器施工資質。
第六條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符合國家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和規范要求。
(一)充電樁應符合國家標準《電動汽車供電設備安全要求及實驗規范》GB/T39752-2021。
1.設備安全等級要求:污染等級:室外最低PD3室內最低PD2;防護等級:室外最低IP54室內最低IP32。
2.供電接口防護等級:應符合GB/T20234.1-2015中的規定要求。
3.紫外暴露:室外使用的供電設備,外殼的聚合物材料和外露的密封材料對紫外輻射引起的材料退化應有足夠的耐受能力。不應有明顯的變形、裂紋或破裂等,不應影響正常使用。
4.供電輸出電壓消失。供電設備斷電后1S內,在其輸出端子的電源線之間或電源線和保護接地導體之間的電壓應降到42.4VAC或60VDC以下。
5.過壓過流保護。供電設備的所有輸入電路、輸出電路(含受限制電源)應提供過壓過流保護功能,過壓過流保護裝置應能切斷輸出。
6.急停保護。供電設備應具備急停功能,并安裝急停裝置。
7.過溫保護。供電設備應具備內部過溫保護功能,當內部溫度達到保護設定值時,應采取降功率或停止輸出。
8.充電樁應進行較為全面的驗收檢測,在充電設備建設完成后、投運之前對充電設備進行電性能、安全性、互操作和協議一致性檢測,提供完整的檢測報告,設備檢測不合格不允許投運,檢測不合格的設備需進行整改復測,檢測合格后投運,并出具型式實驗報告。
(二)主供電源配置技術標準。
1.充電基礎設施供電設備選型和方案。資產屬于供電公司的按照《配電網技術導則》Q/GDW10370-2016、《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標準》DB37/T 5061-2016及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配電網建設及改造標準物料目錄》進行選型和使用;資產不屬于供電公司的要滿足安全、可靠使用要求。
2.配電變壓器容量應按照滿足全部停車位配置充電樁容量并留有一定容量裕度的原則進行選擇。變壓器的連接組宜采用DYn11,油浸式變壓器單臺容量不宜大于800kVA,干式變壓器單臺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
3.配電室布置及高低壓開關柜配置參照《配電網技術導則》Q/GDW10370-2016、《國家電網公司典型設計配電站房分冊》及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配電網建設及改造標準物料目錄》。無功補償采用低壓補償方式,其補償容量根據實際配置,不宜超過30%。變壓器產權屬供電公司的,滿足配網智能化的要求;變壓器產權不屬于供電公司的,低壓柜出線斷路器及低壓電纜分支箱進線斷路器應滿足短路瞬時、短路短延時、長延時三段保護功能,并具有接地保護功能。
4.外置箱式變電站容量一般不超過630kVA,配置單臺變壓器,宜采用標準終端型。宜選用S13及以上的節能型配電變壓器,變壓器連接組別宜采用DYn11;無功補償應采用低壓補償方式,其補償容量根據實際配置,不宜超過30%。
5.低壓電纜分支箱進出線均選用斷路器。出線斷路器可配置可調型漏電保護,漏電保護動作電流范圍300至1000mA,漏電保護動作時間范圍0.1至0.5S。
6.電能計量箱宜采用PC+ABS(阻燃)材質,符合GB/T 16934-2013、DL/448-2016標準。三相直入式計量箱選用1表、2表位;單相計量箱選用4表、6表、9表、12表位。電表計量間內計量箱嚴禁上下疊放,安裝標準符合《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居配工程典型供電模式和設計方案》相關要求。計量箱進線開關宜采用智能量測開關,具備過流保護功能、過壓脫扣特性、測量功能、電量凍結、遠程跳閘、開關本體事件判斷、時鐘功能、開關狀態監測、抄表功能、溫度檢測功能、數據處理功能,具有RS485、電力線載波、藍牙3路通訊口,且支持DL/T 645-2007擴展協議、698通信協議。不具備條件的,選用塑殼斷路器,技術參數滿足安全運行要求。
7.電力電纜截面的選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 50217的有關規定,且電力電纜截面可按大一級選擇。主干線的截面應結合分散充電設施負荷計算結果,按遠景目標選定,并應留有一定的裕度。電力電纜具體選型參照《山東省民用建筑電線電纜防火設計規范》DB37/5056-2016的相關要求。
8.面向電網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充電設施的電能計量裝置應安裝在產權分界點處。非車載充電機電能計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電能計量》GB/T 29318的有關規定。交流充電樁電能計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電能計量》GB/T 28569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滿足《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2018)要求。
(一)供電線路技術標準。
1.充電基礎設備電源引入遵循就近原則。
2.充電設備宜采用專用供電線路。
3.電纜路徑應規劃合理,電纜應固定敷設;戶內電纜宜采用橋架敷設、地槽敷設、馬道敷設、穿管明敷等方式;戶外電纜線路宜采用電纜溝槽或穿保護管埋地的方式敷設。
4.220V/380V三相回路應選用五芯電纜;220V單相回路應選用三芯電纜,且電纜中性線截面應與相線截面相同。
5.電力管線與其他市政管線之間的平行或交叉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技術方案《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 50217的有關規定。
6.電纜接入供電和用電設備時,不應對柜內端子或連接器產生額外應力。
7.交流充電樁線路側剩余電流保護器的型號應與其內部的剩余電流保護器相同。
8.單相交流充電樁接入系統時宜滿足三相平衡的要求。
(二)電力接入技術標準。
1.采用公變低壓接入模式供電的充電基礎設施在接入前應確認電動汽車充電樁應自帶消諧裝置,以減少對居民負荷的影響。消諧裝置滿足低壓配電網(220V/380V)公共連接點電壓總諧波畸變率小于5%,中壓配電網(10kV)公共連接點電壓總諧波畸變率小于4%,分配給用戶的諧波電流允許值能夠保證各級電網公共連接點處諧波電壓在限值之內。注入公共連接點的諧波電流允許值、公用電網諧波電壓和諧波電流的測量和計算應符合《電能質量公用電網諧波》GB/T 14549的規定執行。
2.充電基礎設施低壓配電線路一般采用單電源放射型接線模式供電,采用“配電室—電表計量間(計量箱)-充電樁”的接線方式,不應與居民住宅低壓配電線路、分支箱、計量箱合用。
3.地上停車位充電基礎設施電力電纜應采用電纜溝及地下埋設排管的敷設方式;大型集中式充電基礎設施(如公交)電力電纜應采用電纜溝的敷設方式,防止因使用頻率過高導致火情發生。地下停車位充電基礎設施電力電纜宜采用頂部吊裝橋架的敷設方式。充電基礎設施低壓電力電纜宜獨立建設管廊或橋架,當需與住宅電力電纜在同一管廊或橋架內敷設時,須用防火隔板將充電基礎設施低壓電力電纜與住宅電力電纜分隔,且電力電纜轉彎半徑須符合規范要求。
4.地下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不應跨越防火分區供電,每個防火分區均需要獨立供電,原則上每個防火分區設置不多于三處電表計量間,并配置單獨的電力電纜、分支箱及計量箱。電表計量間空間、位置應能滿足設備安裝及低壓供電半徑的要求。不具備電表間集中計量條件的既有居民小區,可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于合適位置集中式安裝。
5.充電基礎設施的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及信息系統的接地應接入共用建筑物接地裝置或者制作獨立接地裝置、接地網,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歐,分站接地裝置只能并聯,不能串聯。
6.在室內采用電纜橋架敷設時,其電纜不得有黃麻或其他易延燃材料護層;在有腐蝕或特別潮濕的場所采用電纜橋架敷設時,應根據不同的腐蝕介質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并宜選塑料護套電纜,電纜橋架(梯架、托盤)水平敷設時的距離高度一般不宜低于2.5m,垂直敷設時距地1.8m以下部分均應加金屬蓋板保護,但敷設在電氣專用房間(如配電室、電氣豎井、技術層等)內時除外。充電終端接入上級電源點的電纜套管宜采用金屬材質,不應采用PVC材質。
7.主干線電纜連接端子應在內側,分支端子應在外側,電纜在箱體內應能清楚看到所掛的電纜標示牌(銘牌上內容應體現線路名稱、用戶名稱、電纜規格、型號、長度、用途及起訖點等)。
8.接地外露部分應涂刷黃綠相間的標志,應設置兩點以上接地,明敷接地線應涂以15mm~100mm寬度相等的黃色和綠色相間的條紋,明敷處接地線不宜做在操作平臺正面,防止操作人絆倒。
第八條充電設施的標識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圖形標志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志》GB/T 31525的有關規定。具有充電設施的停車場所內部宜設置充電設施導引標志和電動汽車專用標識。
第九條 鼓勵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用地納入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范圍,允許土地使用權取得人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按要求投資建設運營充電基礎設施。鼓勵在已有各類建筑物、停車場、公交站場、社會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場所配建充電基礎設施。
第十條 住宅小區、辦公場所、停車場等在充電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或建設單位、產權單位應當配合充電設施建設企業,及時提供相關建筑、設施設備工程竣工圖或指認停車區域內電源位置及暗埋管線的走向,配合供電企業確定充電設施配電箱、表箱安裝位置、電源走向,并指定專人配合現場勘查、施工。充電設施建設企業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現場秩序維護、環境衛生等服務。
第十一條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行屬地項目備案管理制度。建設單位要按照《關于建立全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備案管理制度的通知》(泰能字〔2020〕49號)相關規定向項目所在設區的行業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需經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登記注冊,且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含有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運營;
(二)需設置企業級運營管理系統,管理系統應能對其充電設施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監控,并對充電和運營數據進行采集和存儲,企業級數據管理系統應具備數據輸出功能及數據輸出接口;
(三)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從事充電設施進網作業的技術人員應當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
(四)具備完善的充電設施運營管理制度,保證設施運營安全。
第十三條充電設施應單獨分表計量,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應當承擔充電設施維修更新、養護及侵害第三者權益責任。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使用的單位或個人,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及其設置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及管理,加強充電安全和配套電網設施服務的監管,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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