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干部任用條例》于2014年1月15日發布施行。2002年7月9日印發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新舊兩版條例均為13章,新版共有71條,相比舊版少了3條。新增一章“動議”,將舊版“醞釀”一章合并到“討論決定”章。
一、選用原則首提“以德為先”原則要求樹立注重基層導向
新版《干部任用條例》將舊版的六大選拔任用原則細拆為七項,寫入“五湖四!、“以德為先”和“民主”,同時還強調“應當樹立注重基層的導向”。
條例原文
第二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原則;
(三)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四)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
(五)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六)民主集中制原則;
(七)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符合把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領導能力,結構合理、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的要求。
應當注重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注重使用后備干部,用好各年齡段干部。
應當樹立注重基層的導向。
二、破格提拔單設條款談“破格提拔”明確三大條件三種情形
新版《干部任用條例》單獨設立一條款談“破格提拔”,明確破格提拔的特別優秀干部,應當德才素質突出、群眾公認度高,并且符合三大條件。此外,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應當符合三種情形之一。并新提出,“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注意從擔任過縣(市、區、旗)、鄉(鎮、街道)黨政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中選拔。”
條例原文
第九條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職資格規定或者越級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破格提拔的特別優秀干部,應當德才素質突出、群眾公認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境復雜、基礎差的地區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艱苦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急需引進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須從嚴掌握。不得突破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和第八條第七項規定的資格要求。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
第十條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黨政領導干部可以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也可以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注意從擔任過縣(市、區、旗)、鄉(鎮、街道)黨政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中選拔。
三、選用動議新設選拔任用“動議”章要求就職位等提初步建議
新版《干部任用條例》新設“動議”一章,要求組織(人事)部門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對領導班子進行分析研判,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范圍、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議,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報告后,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形成工作方案。
條例原文
第三章動議
第十一條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啟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第十二條組織(人事)部門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對領導班子進行分析研判,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范圍、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議。
第十三條初步建議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報告后,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薦
第十四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一年內有效。
四、二次推薦領導班子換屆根據需要可差額提名二次會議推薦
新版《干部任用條例》首次明確,“領導班子換屆,根據會議推薦、個別談話推薦情況和領導班子結構需要,可以差額提出初步名單進行二次會議推薦!辈⒁幎ǘ螘h推薦人員范圍。
條例原文
第十八條領導班子換屆,根據會議推薦、個別談話推薦情況和領導班子結構需要,可以差額提出初步名單進行二次會議推薦。二次會議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黨委成員;
(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成員或者全體領導成員;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四)紀委副書記;
(五)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十九條個別提拔任職的民主推薦程序,可以參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進行,也可以先進行個別談話推薦,根據談話情況,經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研究,提出初步名單,再進行會議推薦。
五、考察對象首次提出六種情形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新版《干部任用條例》首次提出不得列為考察對象的六種情形,其中就包括“有跑官、拉票行為的”、“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等。
條例原文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條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綜合考慮,充分醞釀,防止把推薦票等同于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一)群眾公認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為的;
(四)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五)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六、任職制度必須說明破格提拔理由明確實行選任制委任制
新版《干部任用條例》要求,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選,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并明確指出,黨政領導職務實行選任制、委任制,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可以實行聘任制。聘任辦法另行規定。
條例原文
第三十八條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黨委(黨組)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逐個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選,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
(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充分討論;
(三)進行表決,以黨委(黨組)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第三十九條需要報上級黨委(黨組)審批的擬提拔任職的干部,必須呈報黨委(黨組)請示并附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檔案和黨委(黨組)會議紀要、討論記錄、民主推薦情況等材料。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呈報的材料應當嚴格審查。
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干部,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七章任職
第四十條黨政領導職務實行選任制、委任制,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可以實行聘任制。聘任辦法另行規定。
七、談話制度明確實行任職談話制并劃定談話內容范圍
新版《干部任用條例》提出實行任職談話制度,由黨委(黨組)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問題。
條例原文
第四十三條實行任職談話制度。對決定任用的干部,由黨委(黨組)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問題。
第四十四條黨政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下列時間計算:
(一)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的,自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
(二)由黨的代表大會、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人民代表大會、政協全體會議選舉、決定任命的,自當選、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三)由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會、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四)由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計算。
八、選拔競崗明確選拔競崗啟動要求不得因人設置資格條件
新版《干部任用條例》就進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的情形作出明確,并強調不得因人設置資格條件。資格條件突破規定的,應當事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
條例原文
第九章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第五十條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是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內部進行,應當從實際出發,合理確定選拔職位、數量和范圍。一般情況下,領導職位出現空缺且本地區本部門沒有合適人選的,特別是需要補充緊缺專業人才的,可以進行公開選拔;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本單位本系統符合資格條件人數較多且人選意見不易集中的,可以進行競爭上崗。
公開選拔縣處級以下領導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
第五十一條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方案設置的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不得因人設置資格條件。資格條件突破規定的,應當事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
第五十三條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應當科學規范測試、測評,突出崗位特點,突出實績競爭,注重能力素質和一貫表現,防止簡單以分數取人。
九、交流制度經歷單一的年輕干部應有計劃到基層工作
新版《干部任用條例》就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制度內容進行了充實,新提出“經歷單一或者缺少基層工作經歷的年輕干部,應當有計劃地到基層、艱苦邊遠地區和復雜環境工作”、“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職通知后,應當在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限定的時間內到任?绲貐^跨部門交流的,應當同時遷轉行政關系、工資關系和黨的組織關系”。
條例原文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在一個地方或者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點是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門的主要領導成員。
(二)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屆,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必須交流;在同一職位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
同一地方(部門)的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易地交流。
(三)黨政機關內設機構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時間較長的,應當進行交流或者輪崗。
(四)經歷單一或者缺少基層工作經歷的年輕干部,應當有計劃地到基層、艱苦邊遠地區和復雜環境工作。
(五)加強干部交流統籌。推進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嚴格把握人選的資格條件。干部個人不得自行聯系交流事宜,領導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選。同一干部不宜頻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職通知后,應當在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限定的時間內到任?绲貐^跨部門交流的,應當同時遷轉行政關系、工資關系和黨的組織關系。
十、免職辭職五種情形應當免職引咎辭職兩年內禁升職
新版《干部任用條例》就免去官員現職的情形進行了擴充,新提出“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辭職或者調出的”、“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三種情形。并明確,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而舊版條例的規定為“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干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人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條例原文
第十一章免職、辭職、降職
第五十七條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
(三)辭職或者調出的;
(四)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第五十八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辭職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手續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五十九條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十一、選用紀律選拔任用須守十大紀律不準涂改檔案弄虛作假
新版《干部任用條例》明確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嚴格遵守十大紀律,強調不準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格提拔領導干部,或者違反規定擅自設置職務名稱、提高干部職級待遇;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不準涂改干部檔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等。
條例原文
第十二章紀律和監督
第六十一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的各項規定,并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準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格提拔領導干部,或者違反規定擅自設置職務名稱、提高干部職級待遇;
(二)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三)不準違反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干部;
(四)不準私自泄露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
(五)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六)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七)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八)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
(九)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十)不準涂改干部檔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
十二、違規追責違規選拔追責范圍擴大要求設立聯席會議監督
新版《干部任用條例》就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進行了完善,提出凡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舊版條例規定為“應當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分管領導成員的責任”。
條例原文
第六十三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四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貫徹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并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
紀檢監察機關、巡視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五條實行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監察機關等有關單位聯席會議制度,就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聯席會議由組織(人事)部門召集。
條例首次明確破格提拔三大條件三種情形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官員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禁任高于原級職務違規選拔追責范圍擴大
條例首次提出不得列入考察對象的六種情形,其中就包括“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此外,還將“破格提拔”單獨設為一個條款,明確其提拔條件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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