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七項原則”明確工作要求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原則;
(三)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四)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
(五)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六)民主集中制原則;
(七)依法辦事原則。
二、“五個環節”明確主體程序
1、動議:指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啟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在新《條例》中這是新增加的一章內容。
2、民主推薦: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一年內有效。會議推薦由本部門領導成員、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和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本部門人數較少的,可以由全體人員參加。參加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參照上列范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
3、考察: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其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嚴格的考察。
4、討論決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
5、任職: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實行任職談話制度,對決定任用的干部,由黨委(黨組)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問題。
三、“六不考察”明確用人導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1、群眾公認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為的。
4、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5、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
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四、“七項任職資格”明確資格要求
1、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2、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3、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任職年限,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其中廳局級以上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干部學院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培訓時間應當達到干部教育培訓的有關規定要求。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培訓。
6、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7、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資格要求。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黨齡要求。
五、“十個不準”明確紀律紅線
1、不準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格提拔領導干部,或者違反規定擅自設置職務名稱、提高干部職級待遇;
2、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3、不準違反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干部;
4、不準私自泄露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
5、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6、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7、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8、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
9、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10、不準涂改干部檔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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