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工作者,是指經過一定選拔程序被各街鎮社區工作者服務站錄用的,并在以自然居住小區為基本服務區域,為居住在小區內的各類人群提供各類公共服務(協同治理)與其他公益服務的專職工作人員。目前我們所說的社區工作者一般指的就是居委干部。社區工作者工資待遇目前跟大學生村官相差不多,各省市、各區縣的工資待遇并不相同。那么南寧社區工作人員工資待遇標準是怎么樣的?社區工作人員有沒有編制呢?本文小編整理了關于南寧社區工作人員的待遇標準相關知識,可供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區工作人員的選配與管理,建設一支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工作能力強、服務作風優的社區工作者隊伍,不斷提高社區工作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南寧市青秀區機關事業單位利用財政資金聘用外聘人員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工作人員是在城市社區黨組織和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從事社區工作的專職人員。
第三條 社區工作人員管理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按需設崗、嚴格控制、公開招聘、擇優聘用、合同管理、績效考評的原則。
第四條 區委組織部、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負責城區社區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鎮、街道、開發區在區委組織部、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社區工作人員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職位設置
第五條 社區工作人員職位類別分為社區黨組織書記、副書記、委員,社區居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其他專職社工。
第六條 原則上按照每個社區20人的標準核定鎮、街道、開發區社區工作人員聘用人數總量,由各鎮、街道、開發區根據各社區實際工作量分別核定每個社區工作人員數量。
第七條 社區工作人員薪酬實行實名制管理。經核準的社區工作人員薪酬列入用人單位年度財政預算。
第三章 聘用
第八條 社區工作人員的聘用,應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公開招聘方案經城區黨委批準后由區委組織部和城區民政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公開招聘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招聘簡章。簡章應當明確招聘職位簡介、招聘人員數量及待遇、聘用人員條件、招聘辦法等;
(二)采取適當的方式公開發布招聘簡章;
(三)對應聘人員進行資格條件審查;
(四)組織應聘人員進行考試、考察;
(五)組織入圍人選進行體檢,體檢應在自治區或南寧市三級甲等醫院進行;
(六)擬用人選經區委組織部和城區民政局審核通過后,報城區黨委審批;
(七)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天;
(八)簽訂勞動合同。由鎮、街道、開發區與社區工作人員簽訂,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期限為3年。初次聘用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為3個月。
第十條 應聘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遵紀守法,責任心強,任勞任怨,樂于奉獻;
(二)具備所需的學歷和年齡要求:
學歷要求:一般要求大專及以上學歷,特別優秀的,條件可適當放寬;
年齡條件:首次聘用的社區工作人員年齡要在18周歲以上,男性在45周歲以下,女性在40周歲以下。特殊或緊缺情況可適當放寬。
(三)身體健康,能適應工作職位要求;
(四)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具有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
(五)聘用職位所要求的其它條件。
(六)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參與應聘;
1.正在受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紀檢部門和監察機關立案審查的;
2.正在處于黨紀政紀處分的;
3.受過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的;
4.違反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被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處理決定履行完畢不滿七年的。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須在用工之日起與社區工作人員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聘用合同。社區工作人員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城區民政局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應建立社區工作人員花名冊備查。
第十二條 續聘。聘用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如仍需聘用該人員的,應在聘用期滿前30日內向城區民政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報《青秀區利用財政資金聘用社區工作人員續聘申請表》,區委組織部通過城區民政局提供的人員數據庫核對用人單位實際在崗人數,屬于已批復使用控制數范圍內的,報區委審批。
第十三條 補聘。用人單位在核定的社區工作人員控制數內出現空缺的,每年5月和11月可向區委組織部和城區民政局提出使用空缺數的用人計劃,由城區民政局統一受理,報城區黨委審批后,方可補聘,補聘人數不能超出經批復后的用人計劃數。
第十四條 解聘。社區工作人員因自身原因自愿解除聘用合同的,應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用人單位批準后,辦理解聘手續。因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再與社區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程序辦理解聘手續。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社區工作人員發生聘用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當事人一方可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凡年度考核評為不合格等次或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評為基本合格的社區工作人員,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社區工作人員終止聘用的,由用人單位出具《關于與×××同志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并在5個工作日內分別報區委組織部和城區民政局備案。用人單位與社區工作人員解除或終止聘用后,要協助其辦理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關系調轉手續。
第四章 聘用期間待遇
第十八條 社區工作人員的工資按職位分類計酬,由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兩部分構成(按7:3比例)。工資按月計發(不含用人單位應承擔的社會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在實際工作的當月發放。試用期工資為轉正后工資的80%。
第十九條 社區工作人員的工資根據不同職位類別核定,城區社區工作人員工作職位分為三類(具體見附表1)。
當月15日前報到上班的,給予一個月的工資,16日后報到上班的給予半個月的工資。15日前離職的發給半個月的基本工資,15日后離職的發給當月的基本工資。
本條所稱工資是指依據本《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當月考核合格的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的總和。
第二十條 社區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標準由區委組織部和城區民政局根據上級有關文件政策,適時提出調整意見,并報城區黨委、政府審批。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職稱的每月補貼100元、取得社會工作師職稱的每月補貼200元。
第二十一條 社區工作人員實行平時考評績效工資和年度考核獎勵工資制度。平時考評結果核定為合格的發放績效工資,不合格的不予發放績效工資。年度考核結果核定為優秀檔次的獎勵本職位類別一個月基本工資。(具體見附表1)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社區工作人員辦理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并代扣個人所得稅及其他有關稅費。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單位繳納部分由城區財政負擔,按規定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個人部分已包含在職位工資內,由用人單位按規定在每月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二十三條 給予社區工作人員年度體檢待遇,每兩年進行一次體檢。經費數額按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的基本檢驗項目為準,所需經費由區委組織部和民政部門核定的社區工作人員控制數列入民政部門年度經費預算。體檢由用人單位組織,并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社區工作人員按國家規定參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有各種法定節假日休息休假的權利。
社區工作人員在本城區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用人單位應當保證社區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社區工作人員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社區工作人員在本城區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社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社區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社區工作人員請事假累計20天(含)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社區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2個月(含)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社區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3個月(含)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社區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4個月(含)以上的。
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并結合社區工作人員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二十五條 社區工作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的,憑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病休或住院證明經請假批準后,可享受一年7個工作日的有薪病假;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超過7日的,從第8日開始至6個月以內,按其在社區工作時間的長短,發給病傷假期工資。其標準為:在社區連續工作時間不滿5年者,為本人現行職位補貼的60%;連續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10年者為70%;連續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者為80%;連續工作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者為90%;連續工作時間滿20年以上者為100%。
第二十六條 社區工作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上者,按其在社區工作時間的長短,改發病傷救濟費。其標準為:連續工作時間不滿5年者,為本人現行職位補貼的50%;連續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10年者為55%;連續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者為60%;連續工作時間滿15年
不滿20年者為65%;連續工作時間滿20年以上的為70%。
第二十七條 社區工作人員請假審批的權限:請假1日以內的,副職以下社區工作人員,由社區正職領導審批,社區正職由鎮、街道、開發區分管副職領導審批;請假2日以上7日以下的(不含7日),副職以下社區工作人員,由社區正職領導初審,鎮、街道、開發區分管副職領導審批,社區正職由鎮、街道、開發區副職領導初審,鎮、街道、開發區正職領導審批;請假7日以上的,由鎮、街道、開發區正職領導初審,城區民政局審批,報財政局備案。
第五章 聘用期間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八條 社區工作人員納入城區績效考評對象的范圍,實行平時績效考評和年度考核制度。
平時績效考評為每月考評一次,考評檔次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檔次,由用人單位負責考評,考評結果報城區民政局備案。平時績效考評結果作為外聘人員績效工資發放的依據。
年度考核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檔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由用人單位負責考核。年度考核優秀等次的人數比例控制在本單位社區工作人員總數的15%以內?己私Y果由用人單位報區委組織部和城區民政局初審后,再報城區黨委、政府審批。
第二十九條 病假當年累計超過6個月、事假累計超過15天或曠工1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社區工作人員一年內請事假連續或累計15天以上者,請假期間不發工資。無故曠工全年累計達3天的,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條 社區工作人員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應該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合同,并按南寧市靈活就業人員為社區工作人員辦理退休。
第三十一條 社區工作人員在聘期內,其黨(團)組織關系由用人單位管理,并參加用人單位黨(團)組織活動。
第三十二條 社區工作人員在本鎮、街道、開發區所屬社區間調整工作崗位的,由所在用人單位審批,報城區民政局備案;在鎮、街道、開發區之間調整工作崗位的,由相關鎮、街道、開發區協商一致后,報城區民政局審批。社區黨組織書記、副書記,社區居委會主任、副主任調整工作崗位的報城區民政局初審,區委組織部審批。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為社區工作人員建立個人臨時檔案,人事檔案送南寧市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及時對社區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考核評議、鑒定、獎懲和工資等相關材料進行歸檔保存。
第三十四條 社區工作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離崗前,應及時對其聘期內的文件材料進行整理、歸檔,并在7日內與用人單位辦理財物、工作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負責對社區工作人員進行登記備案管理。對每一名社區工作人員要登記詳細的居住地址,聯系電話,并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接受監督。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要加強對社區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和日常的教育培訓。同時,要堅持以人為本,以服務促管理,切實保障社區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要根據工作需要科學合理的安排社區工作人員的工作,明確社區工作人員職位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