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近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下發《關于調整全區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對全區職工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調整后,南寧市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6元/小時。該標準自2018年2月1日起執行。
據了解,廣西上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是2015年。此次調整標準是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工作的通知》有關要求,結合廣西實際來調整的。與上一次調整相比,此次全區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由此前的四類調整為三類,即由此前的1400元、1210元、1085元、1000元調整為1680元、1450元、1300元;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也由原來的每小時13.5元、11.5元、10.5元、9.5元調整為16元、14元、12.5元。
本次最低工資調整幅度較大,南寧市等一類適用地區每月增加了280元。
值得一提的是,最低工資標準是保障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資支付保障標準,是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底線,不是工資分配的唯一標準。用人單位不能把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單位的標準工資來理解。
那么,如果勞動者發現自己為企業提供了正常勞動,工資卻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怎么辦?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機構咨詢或投訴,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