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那么寧夏失業保險領取標準有哪些規定,寧夏失業保險領取條件有哪些呢?本文為你介紹關于寧夏失業保險的相關信息。
寧夏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1. 一類地區: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為962元/月。一類地區包括銀川市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惠農區。
2. 二類地區: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為904元/月。二類地區包括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石嘴山市平羅縣,吳忠市利通區、青銅峽市,中衛市沙坡頭區、中寧縣。
3. 三類地區固: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為858元/月。二類地區包括原市原州區、西吉縣、隆德縣、涇源縣、彭陽縣,中衛市海原縣,吳忠市同心縣、鹽池縣、紅寺堡區。
寧夏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1. 累計繳費滿1年的,領取3個月;
2. 累計繳費滿2年的,領取6個月;
3. 累計繳費滿3年的,領取9個月;
4. 累計繳費滿4年的,領取12個月;
5. 累計繳費滿5年的,領取14個月;
6. 從第6年起,每滿1年增加1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
7.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寧夏失業保險繳納標準
1.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
2. 國家機關按照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
3. 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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