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那么江西失業保險領取標準有哪些規定,江西失業保險領取條件有哪些呢?本文為你介紹關于江西失業保險的相關信息。
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事實上,并非所有自動辭職的員工都能獲得失業保險。需要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接下來,我將失業保險待遇狀況整體歸納為三個方面,歸納如下,供大家參考。
失業保險福利的最新領取條件
1. 單位和有關人員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已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中斷就業,但因無法控制的原因被迫中斷就業的;
3.他們已經辦理了失業登記,有找工作的要求。綜合以上三個條件,滿足其中一個,才能滿足要求。
失業救濟金領取標準
1.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滿五年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一年的,可以領取三個月的失業救濟金。
2. 滿五年不滿十年的,自第五年起,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金,最長為18個月;滿10年及以上的,為24個月。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確定。
3、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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