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問題】發生勞務糾紛的當事人辦理失業登記、申請失業保險的期限,該從何時算起
我之前在一個私營企業上班,公司為我辦理了社會保險。去年10月,我與公司發生勞務糾紛,公司按照規章制度,以我“違反勞動紀律,按自動離職處理”為由和我解除了勞動合同。后經勞動仲裁和訴訟,今年10月底,二審法院做出生效判決,認定我“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單位與我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并明確了其他賠償事項。現在,原公司已向我付清了賠償款項,但我去社保機構辦理失業保險時,被以“單位曾開出按自動離職處理的材料,且現在申請失業保險超過辦事期限”為由拒絕,請問現在我該怎么辦?
【律師解答】河南廣泉律師事務所律師孫銳、河南大進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浩: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對于及時辦理失業登記,《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失業人員應當自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送達之日(發生勞動爭議的,可延長到仲裁或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申領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失業證。然后,失業人員憑失業證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在本案中,勞動者王先生在法院判決生效后60日內及時向社保部門提出享受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并不違反相關時限規定。另外,法院判決確認了王先生被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社保機構應當依據判決確認的事實,審查該情形是否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規定,如符合就應當為其辦理。王先生如果對社保部門的處理不服,可以依法提起復議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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